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熱門關鍵字:飛航安全空拍機既時航班
menu

search

常見問答

  • 請問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事件/事故報告程序為何?
    1.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十三號附約第13次修訂文內容暨飛航事故調查法,將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事件/事故報告程序納入。
    2. 申請單位應負作業安全之則,作業期間如發生不正常或緊急等故障/事故時,申請單位除應儘速通報該次活動之飛航管制協調單位(如適用)外,並應於發生故障或事故24小時內填寫並傳報「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如附件二)。
  • 請問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一般注意事項為何?
    1.申請表應述明使用之作業時間、操作組員、飛航路線、作業高度、性能諸元等項目,並檢附UA/RPA及RPS外觀圖、作業空域圖、起降場示意圖。
    2.申請表檢附之作業空域圖應將作業範圍及起降場之WGS-84座標標示於圖上。
    3.申請表檢附之起降場照片(或圖片)應標示障礙物位置、跑道位置、起飛/降落方向、標高。
    4.在關閉空域作業之現場負責人,應於作業當日開始作業前,與鄰近航管單位確認並維持電話暢通;如作業期間發生UAS/RPAS系統故障、失聯等異常情形,應主動告知管制單位並立即終止作業。作業期間倘有電話不暢通狀況,應立即停止作業。
    5.在協調使用空域作業之現場負責人,應於作業當日派遣協調人員進駐航管單位,確認並維持電話暢通;監視UA/RPA飛行路徑,並依飛航服務單位要求報告位置;如作業期間發生系統故障、失聯等異常情形,應主動告知管制單位並立即終止作業。作業期間倘有電話不暢通狀況,應立即停止作業;另如未派員進駐,視同當日不作業。
    6.申請單位應建立UAS標準作業程序(SOP),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作業現場負責人/駕駛人員/協調人員之資格條件與職責。
    (2)天氣限制。
    (3)起降場地選擇。
    (4)UA/RPA及RPS作業前/中/後檢查表。
    (5)起飛與降落程序。
    (6)起降場地管制規定。
    (7)作業現場負責人/駕駛人員作業時間與架次紀錄。
    (8)通信鏈路及主要系統組件失效等情況之不正常或緊急處置程序。
    (9)UA/RPA及發動機作業時間(含起飛與降落)與架次紀錄。
    (10)RPS作業時間與架次紀錄。
    (11)故障排除暨定期維護紀錄。
    7.作業現場負責人應於作業期間監視UA/RPA飛行路徑,依飛航服務單位要求報告位置,並遵守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等相關規定。
    8.作業期限屆滿前,倘UAS/RPAS作業已全部實施結束,申請單位應通知本局辦理飛航公告修訂或終止。
    9.將待國際民航組織第六號附約暨其他相關附約建立相關規範後,據以修訂民航相關法規。
  • 請問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UAS)之標誌識別牌規範為何?
    1. 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第七號附約第6次修訂文內容規範,UAS/RPAS應備有標示航空器國籍或共用標誌及登記號碼之識別牌,該識別牌應以防火金屬或其他防火材料製成並固定於主艙門附近顯著之處。無主艙門結構之航空器,應固定於航空器外部顯著之處。
    2. 現行航空器登記規則有關航空器標誌字體大小與編號等規範部分,係針對載人航空器制定;在本局修正該規則前,建議將機關名稱、標誌與編號等,以與UAS/RPAS比例對稱大小之字體標誌於外部明顯處,以利識別。
目前總筆數:23目前所在頁數:5 / 5
TOP
["HostName"]:CAAWEB-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