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
「我國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係依據國際民航公約第十七號附約相關規定辦理,並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交通部為辦理國家民用航空保安事項,應擬訂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之規範報奉行政院核定,另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航空警察局為各航空站之航空保安管理機關,應擬訂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及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之規範,我國各航空站保安計畫及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均須依照該計畫之規範訂定其所屬保安計畫報奉本局核定。此外,該計畫中亦宣告,我國遵照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及蒙特婁公約、蒙特婁公約輔助議定書、以偵測為目的標註塑膠爆裂物公約、北京公約及北京議定書,故所有行政單位於辦理國際航空保安事務時,亦須依據該計畫所規範之國際公約辦理,故該計畫實為我國航空保安措施之最高指導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3/30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