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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請問機場四周機場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的範圍及取締標準為何?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1月10日企法字第0910000818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企法字第0950023041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企法字第0980018206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企法字第10100045172號函修正附件2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企法字第10200246952號函修正第五點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劃定公告之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 
    前項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距離範圍,係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
    前項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附件一)。
    三、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四、本局所屬航空站於獲知或發現有未經核准在公告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時,應即會同航空警察局至施放現場,於查證屬實後,開具裁處書(附件二)予以處分。
    航空站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書面(附件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本局收受有礙飛航安全物體施放之申請(申請表如附件四),經評估於未影響飛安情況下,且機場無航空器活動時,得核准其施放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等物體。
  • 請問各機場四周禁止飼養飛鴿之範圍及取締標準為何?
    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之範圍係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5公里半俓圓至中心點向外左右各35度之連線範圍,其取締標準如下列規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70032356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980007066號函修正

    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之航空站。
    三、 航空站於收受養鴿戶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時,應派員赴現場勘查,如養鴿戶所飼養之飛鴿,係專供繁殖、觀賞、表演或其他特殊用途而不予放飛者,由航空站審核合格後,將飛鴿所有人名冊(如附件二)報請本局核准。
    航空站對經核准飼養飛鴿之養鴿戶,應定期或不定期至其鴿舍訪查。
    四、 航空站於查獲有未經核准飼養飛鴿或經核准飼養後有放飛情形者,應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如附件三)通知養鴿戶陳述意見後,再開立本局裁處書(如附件四)處以罰鍰,並同時開立本局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五)通知養鴿戶。
  • 我想報名航空人員證照檢定考試,請問申請表、題庫等相關資訊要從何處取得?
    請由本局網站「民航業務」>「人員檢定」>「航空人員證照檢定給證業務」中查詢。
  • 請問民用航空局航空人員學科檢定考試如遇天然災害(颱風、地震或洪水),是否仍須應考?
    民用航空局航空人員學科檢定日如遇天然災害(颱風、地震或洪水)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https://www.dgpa.gov.tw/)辦理。若台北市停止辦公則自動取消當日檢定,補檢日期將於恢復上班日公布於本局網站最新消息,請考生主動上網查詢;若台北市照常辦公但有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而無法參加當日檢定者,請於恢復上班之日起兩日內以傳真或e-mail遞補請假單(請假單不限格式,需註明姓名、檢定類別、檢定日期及請假原因。e-mail:queena@mail.caa.gov.tw;傳真號碼:02-23496071),並請來電02-23496364(09:00~12:00,14:00~17:00)確認,逾期視同缺考併入考試次數計算。
  • 我在國外學習飛行並持有該國執照,想請教有關回國後換照的相關規定。

    有關駕駛員證照取得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1. 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3條第1項之規定,航空人員經學、術科檢定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
    2. 學科檢定由本局受理報名,資格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安排考試;學科檢定合格後始得實施術科檢定(術科檢定本局業已委託航空公司代為考驗)。
    3. 有關學科檢定申請注意事項、檢定申請表及報考資格等,請參考【飛機商用駕駛員檢定(含儀器飛航)】。
    4. 航空公司招聘標準請逕向各公司查詢。
    5. 若有其他疑問請洽承辦人員(電話:02-23496364;e-mail:queena@mail.caa.gov.tw)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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