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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各類航空人員學科檢定申請

學科檢定考生基本資料輸入

請至本局「民航局學科檢定基本資料輸入系統」。

學科檢定申請注意事項

防疫期間民用航空局學科考試考生防疫注意事項:
規範

一、法規依據

依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辦理。

二、報名方式

請先至學科檢定考生基本資料輸入處輸入資料後,親洽或郵寄報名文件至(10548)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340號2樓飛航標準組,郵寄請於信封註明報考類別。

三、排考時間

本局於每月15號(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乙日)公布排考名單於本局網站考試公告並寄發考試通知單。除經本局專案核准外,原則上於每週三安排檢定考試,惟當次報名檢定人數超過原預劃容量時將於週五增加場次。

四、考試方法

  1. 本檢定均使用電腦作答,考題為單選題(不倒扣)。
  2. 申請人應於全部科目答題完畢後立即查詢成績及向監考人員領取「航空人員學科考試成績通知單」。
  3. 確認全部科目皆及格者並應當場領取「航空人員學科檢定合格通知」,俾憑申請術科檢定。

五、期限及次數規定

  1. 申請檢定證者,其學科檢定應於第一次檢定日(含缺考)起1年內完成,並以6次為限(本局將主動就其不及格部分於30日後擇最適梯次安排複檢,並依上述注意事項三之方式通知考生。但經所屬機構加強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不受30日之限制),若未於1年或6次內完成者,應申請重新檢定。
  2. 學科檢定合格後始得實施術科檢定;術科檢定應於學科檢定完成檢定日起2年內完成,並以3次為限,未完成者學、術科應申請重新檢定。
  3. 飛航管制員之學、術科檢定應於第1次檢定日起3個月內完成,其學、術科複檢以1次為限。
  4. 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4章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其學、術科檢定應於第1次檢定日起10年內完成(本局將主動就其不及格部分於90日後擇最適梯次安排複檢,並依上述注意事項三之方式通知考生。但經訓練機構加強訓練持有證明文件者不受90日之限制),若未於10年內完成者,應申請重新檢定。

六、檢定種類

  1. 初次檢定:指無該類檢定證初次申請該類檢定證者。
  2. 重新檢定:依上述注意事項五之規定,於初次檢定後學科或術科未完成,而需再次申請檢定者。
  3. 逾期檢定:航空人員檢定證屆期未辦理重簽,且逾期十二個月以上,需重新申請學科檢定者。
  4. 檢定加簽:航空人員增加檢定項目時,應經民航局檢定合格;增加同類別之其他檢定項目,無需實施學科檢定。增加不同類別之檢定項目,應實施學科檢定,但已檢定合格之學科檢定項目不須重新檢定。駕駛員或飛航機械員之檢定加簽,應另送訓練之飛航時間與相關資料憑核辦理。

七、申請人應於術科合格完成日起30日內,檢具學術科檢定合格文件送民航局辦理證照核發。但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八、禁止申請檢定之規定(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8條)

  1. 航空人員受停止執業處分者,於停止執業期間不得申請檢定加簽;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同類航空人員檢定。
  2. 地面機械員或維修員,其檢定證經撤銷或廢止者,一年內不得申請地面機械員及維修員檢定。

九、特殊需求

考生若有特殊需求(如英文試題或對檢定日期之特別需求)請於「民用航空局航空人員檢定申請表」下方備註欄位註明。

十、檢定相關名詞解釋

  1. 檢定證:指民航局發給航空人員,用以證明持有人具有從事該項專業技能之憑證。
  2. 航空器駕駛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執行航空器駕駛任務之人員,包含機長及副駕駛員。機長指由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指派,於飛航時指揮並負航空器作業及安全責任之駕駛員;副駕駛員指機長以外之駕駛人員。
  3. 飛航工程師: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在航空器上擔任機械操作、管理及維護工作之人員。
  4.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指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擔任航空器機體、發動機及通信電子維護工作之人員。
  5. 維修員:指領有檢定證,受僱於航空公司或維修廠從事航空器或其零組件之維修、改裝或檢驗工作之人員。
  6. 航空器簽派員:指領有檢定證,在地面上擔任航情守望、提供飛航資訊及協助機長執行航空器之飛航起始、繼續及終止工作之人員。
  7. 飛航管制員:指領有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在地面上負責指揮、支配航空器,並協助駕駛員達成航空器在飛航中一切活動及安全之人員。
  8. 飛航教師:指具飛航教師資格者,經民航局核准或認可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擔任飛航教學之航空器駕駛員。
  9. 教師駕駛員:指於前款以外之機構擔任飛航教學之航空器駕駛員。
  10. 飛艇:指藉由機械推動可駕駛輕於空氣之航空器。
  11. 自由氣球:指非藉由機械推動輕於空氣之載人航空器。(包含充氣自由氣球及熱氣球)
  12. 滑翔機:指非藉機械推動重於空氣之航空器,主要因空氣動力對固定機體表面反應而產生之升力以維持飛航者。

學科排考名單及學科檢定注意事項

請至本局「考試公告」單元查詢各梯次航空人員證照檢定(學科)申請人排考名單。

檢定申請表/檢附文件/檢定科目

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0條:航空人員學科檢定應包含人為因素有關對航空操作安全與效率具影響之人為能力、極限知識、威脅及疏失管理。
(請注意:以下表單係屬法規附件,內容禁止任意增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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