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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無人機進口申請說明

一、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輸入規定「617」辦理。
二、申請方式:
(一)已取得型式檢驗或認可,或114年11月30日前已登錄於民航局型式資料庫內之遙控無人機:請至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首頁選擇「無人機進口」頁面登入申請。
(二)尚未取得型式檢驗或認可:
1、自同一進口人經海關第一次放行同型式規格遙控無人機之日起算十二個月內,累計不逾下列數量者,可於進口報單填具下列專用代碼通關,如超過數量,請以專案進口方式辦理:
(1)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5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1。
(2)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未達25公斤:2架。並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2。
(3)未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3。
(4)裝置導航設備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於進口報單填列專用代碼AK000000000004。
(5)軍用遙控無人機,憑國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
三、專案進口:
(一)因下列目的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向民航局申請專案核准後,始得先予放行進口。後續之檢驗項目、檢驗與認可程序依本通告規定辦理,並於取得檢驗合格證或認可證明文件後,始得公開販售:
1、用於檢驗或認可。
2、用於商業樣品、展示或研發測試等非公開販售用途。
3、政府機關(構)用於緊急救援。
(二)申請人申請前述專案核准,應於遙控無人機進口前發函民航局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說明:詳述申請數量、申請目的、進口後之流向控管及最終處理方式。
2、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他人代理者,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3、無人機實體照片。
4、無人機規格表(本通告附件四)。
5、檢驗或認可者,應提供原廠授權檢驗(認可)書。
6、商業樣品、展示或研發測試等非公開販售用途者,應提供:
(1)活動相關說明文件,包含活動目的、時間、地點及活動主辦單位名稱及其聯絡窗口資訊(電話、住址及電子郵件等)。
(2)主辦單位邀請書或邀請證明文件。
(3)自用切結聲明。
7、政府機關(構)用於緊急救援目的者,應提供公務機關的需求文件。
(三)經民航局專案核准者,申請人於進口報關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民航局核發之同意函。
2、遙控無人機規格表。
2、以下三者之一:
(1)用於檢驗或認可者,應提供原廠授權檢驗(認可)書。
(2)用於商業樣品、展示或研發測試等非公開販售用途者,應提供活動相關說明文件。
(3)政府機關(構)用於緊急救援目的者,應提供公務機關的需求文件。
(4)遙控無人機進口後,應向民航局提出型式檢驗、型式認可或特種實體檢驗申請。
最後更新日期: 2025/12/29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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