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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遙控無⼈機註冊業務

一、申請方式

  註冊相關事宜,請至本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網站進行申辦。
 

二、註冊規定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每架註冊費用為新臺幣50元(民用航空法第99-9條及第99-10條)。
 

三、註冊號碼標明及使用

  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8條):
 
  1. 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
  2. 標漆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
  3. 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註冊號碼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人於未註冊之遙控無人機上使用(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9條)。
 

四、變更註冊

  下列資料有變更者,所有人應向本局申請變更註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6條第3項):
 
  1. 所有人名稱。
  2. 戶籍或登記地址。
  3. 聯絡電話。
 

五、註銷註冊

  遙控無人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本局申請註銷註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7條):
 
  1. 滅失。
  2. 損壞致不能修復。
  3. 報廢。
  4. 永久停用。
  5. 所有權移轉。
 

六、註冊號碼效期及延展

  註冊號碼之有效期限為2年,屆期前本局將發出提醒通知,所有人得於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局申請延展有效期限(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10條)。
 

七、處罰規定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第99-10條第1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民用航空法第118-2條第2項第1款)。
 

八、其他相關資訊

詳情請參考註冊問答集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9/1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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