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問題一:政府機關(構)、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學校所有之遙控無人機皆要註冊嗎?
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所有的無人機不限重量均需線上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無人機上,註冊號碼效期為2年。
問題二:操作法人所有無人機需持有何種操作證?
操作法人所擁有的無人機,無論重量其操作人員均需持有專業操作證。
問題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公司、媒體、環保團體等),活動需要在紅區飛行或排除操作限制,該如何申請能力審查核准?
法人如為執行其設立目的、營業項目等所需作業,利用電子憑證登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至「能力審查」申請功能進行填報並上傳作業手冊,經民航局能力審查後始得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能力審查核准效期為 2 年,核准後可辦理紅區飛行或操作限制排除之飛航活動申請。
問題四:學校位在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或限制區域,該如何進行教學?
學校無人機教學用途,得以下列方式實施:
(1)若在室內或有屋頂空間,不受本無人機法規約束。
(2)若在綠區教學,操作人得屬自然人,無人機只要250公克以上完成註冊,地表高度400呎以下,2公斤以下多旋翼或15公斤以下模型機均不需要操作證,老師及學生在綠區操作以上機型得不受限制。
(3) 若需在紅區進行,可由學校以法人身份,經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後,即可依其所需活動之區域申請許可,每次許可期間為3個月,但老師必須持證,實際操作學生需滿16歲。
問題五:如遇重大災害或事件發生時,媒體或公益團體是否可逕行以遙控無人機勘災或空拍?
- 重大災害或事件發生時,事件空域經常有救災用直昇機或遙控無人機活動,為了避免干擾救援工作,依據管理規則第33條規定,災害應變時,於各級政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劃定之警戒區域或指定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聽從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調度。
- 媒體或公益團體未經協調不可於災區進行勘災或空拍。
- 如經災害應變中心完成協調後,請於飛航前後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緊急事件活動登載飛航資訊(申請事由、災害現場指揮官姓名、飛手連絡電話、座標等)辦理報到報離。
問題六:法人從事活動一定要投保嗎?為何強制投保?遙控無人機責任險商品有那家產險公司販售?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申請核准後從事相關操作限制之活動,因具有複雜作業及頻繁操作等業務特性,故於從事相關操作限制之活動前,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為重傷150萬、死亡300萬。目前已有南山、華南、富邦、台產、兆豐、和泰、泰安、明台、第一、新光、國泰世紀、新安、台壽保及旺旺友聯等14家產險公司販售遙控無人機責任險商品,相關投保事宜請洽詢上述產險公司。
如有從事非屬相關操作限制之活動,雖沒有強制投保,惟基於操作人、所有人及他人風險考量,建議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主動投保。目前,南山產險公司有販售相關責任險商品,如有投保需求,可洽詢該公司,後續其他產險公司亦會推出類似保險商品。
問題七: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發生時是否應通報民航局?(112.3.20更新)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24小時內,儘速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行政作業管理系統〉飛安事件填報功能,通報民航局。
- 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例舉:25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墜毀或飛不見應立即通報。)
- 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反向例舉:24.9公斤航空模型遙控飛機墜毀或飛不見不須通報。)
- 民航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至第二項規範從事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例舉:於紅、黃區執行飛航活動時墜毀或飛不見應立即通報。)
- 從事民航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活動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例舉: 使用無人機執行農藥噴灑作業時墜毀或飛不見應立即通報。)
- 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例舉:操作時遙控無人機撞擊大樓或墜落於快速道路應立即通報。)
問題八:法人團體申辦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檢附哪些文件?(112.12.26修正)
飛航活動申請應以法人身份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填寫活動計畫書,另依申請活動檢附如下文件:
- 申請操作限制排除者,應檢附保險證明。
- 申請於禁止或限制區域(紅區/黃區)內活動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可查閱系統圖資取得聯絡資訊)之同意文件。
- 申請活動空域中包含限制區域者,惟活動路線確實不需進入,應檢附「無須進入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區域切結書」。
無須進入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區域切結書規範如下:
(1)立切結書人可為法人或個人飛手;若為個人飛手,需於姓名後加括號註明飛手所服務之法人名稱。此外,個人飛手姓名需與活動計畫書填列之申請單位承辦人或操作人員姓名一致。
(2)切結書之案名,需與活動計畫書填列之「作業名稱」一致。
(3)切結書之「作業日期及時間」,需與活動計畫書填列之「作業日期及時間」一致。
(4)法人將無須進入空域範圍,依照空域分別勾選並填入名稱,無則免勾,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延伸。
*切結書檔案下載路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飛航活動業務>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 無須進入公告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區域切結書(
下載連結)。
問題九: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申請能力審查之資格與程序為何?(112.12.26修正)
1.具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資格者,使用電子憑證登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相關連結 )」活動管理>能力審查申請模組,首先確認憑證基本資料內容,如資料有誤或異動可於主選單基本資料>基本資料維護。
2.申請能力審查至少需輸入一筆操作員證號及一筆無人機註冊號碼,並勾選申請操作限制排除項目(非必要)。
3.上傳登記證明文件:
(1)公司法人上傳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表。
(2)社會團體、協會、財團法人上傳法院登記證明文件。
(3)政府機關(構)或學校以電子憑證登入即視同登記證明,不需上傳文件。
4.依民航通告AC107-006A「遙控無人機作業手冊」編寫符合申請為自己之作業手冊並上傳。
5.勾選同意以上聲明再按下一步作資料確認,點選確認並列印繳費單,繳費後完成申請即可由民航局進行後續審核作業,並將審核或修正結果以系統通知。
註:行號、商行、企業社等商業登記憑證,不具法人身份故無法申辦能力審查。
* 作業手冊範本檔案下載路徑:作業手冊範本檔案下載路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能力審查>遙控無人機公司能力審查作業手冊(下載連結)。
問題十:遙控無人機以繩索或其他方式繫留作業,是否適用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之規範?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2條26款規定,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操作或其他經民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繫留無人機操控方式與飛行原理均符合遙控無人機之定義,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之規範;美、英等國對繫留無人機作業亦採與一般無人機相同管理方式。
問題十一:於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經民航局同意後,從事遮蔽操作之條件為何? (112.12.26修正)
- 申請活動在航空站自地面或水面起算200呎以上高度禁止活動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符合下列全部條件時,得申請遮蔽操作,可不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
(1) 遙控無人機之實際飛航位置距離其操作人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及
(2) 實際飛航高度不超過其操作人所在位置100公尺半徑範圍內之最高遮蔽物體高度及不逾距地面或水面400呎。
- 申請人應簽署遮蔽操作切結書,並於活動申請提出時,檢附該申請書,由民航局審查同意後施作,該案件僅能以遮蔽操作方式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 遮蔽操作切結書相關規範如下:
(1) 機場紅區,不可使用遮蔽操作,即遮蔽操作切結書不適用。
(2) 切結書僅適用於作業範圍涉機場黃區且作業高度未逾400呎之申請案。
(3) 若作業範圍僅涉機場黃區、作業高度逾400呎之活動欲使用遮蔽操作,該活動須分別以「未逾400呎」及「逾400呎」兩案做申請,其中「未逾400呎」之申請案需檢附遮蔽操作切結書。
(4) 立切結書人可為法人或個人飛手;若為個人飛手,需於姓名後加括號註明飛手所服務之法人名稱。此外,個人飛手姓名需與活動計畫書填列之申請單位承辦人或操作人員姓名一致。
(5) 切結書之案名,需與活動計畫書填列之「作業名稱」一致。
(6) 切結書之「作業日期及時間」,需與活動計畫書填列之「作業日期及時間」一致。
(7) 切結書之航空站欄位須清楚註明航空站名稱。
(8) 若申請空域同時涉及2個以上航空站之機場黃區,需附上2張以上遮蔽操作切結書。
*切結書檔案下載路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飛航活動業務>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說明> 遮蔽操作切結書(下載連結)。
問題十二:在逾400呎、限航區及機場、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經申請民航局同意後是否都需要發布飛航公告?(112.12.26新增)
- 逾400呎:因與其他有人航空器空域重疊,因此皆須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
- 限航區:
(1)申請高度逾400呎時,作業前應取得限航區管理單位同意並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
(2)申請高度未逾400呎時,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作業前應取得限航區管理單位同意,及作業前、後應通知限航區管理單位。
(3)RCR16、34、40、41、42、45及48限航區範圍與民航局公告航空站範圍重疊,應依第3點辦理。
- 機場:作業前應向民航局申請發布飛航公告。
- 飛行場:
(1) 申請高度未逾400呎時,無需派員至航管單位亦無需發布飛航公告,惟作業前、後應通知飛行場管理單位。
(2)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北市地政及災害應變中心聯合辦公大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五權院區、國軍高雄總醫院及高雄市應變中心等飛行場範圍與民航局公告航空站範圍重疊,應依第3點辦理。
問題十三:因應112年5月1日起COVID-19防疫降階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併解編,飛航活動派員進駐航管作業單位相關事宜有何配合措施?(112.5.23更新)
執行遙控無人機活動配合派員進駐航管單位之協調人員,無需再提供當日快篩陰性證明或COVID-19疫苗施打紀錄。協調人員在進駐期間仍應全程戴口罩並保持安全距離,於進駐期間配合航管單位各項安全措施。
問題十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若要以遙控無人機進行物流運送,該如何申請?(110.12.20新增)
無人機物流運送目前開放由政府機關(構)基於公共利益目的對偏遠地區等從事推動計畫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參加整合示範計畫等2種方式辦理。參加計畫的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請依民航通告「遙控無人機作業手冊」(
相關連結 )指引,發展作業手冊「載貨作業特別規範 」內容後,提交民航局審查核准通過後,再行依計畫時程申辦飛航活動。物流運送使用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如大於25公斤,則應依民航通告「遙控無人機檢驗程序申請指南」(
相關連結)
,完成檢驗程序並取得註冊號碼後,方可將使用之物流無人機列入遙控無人機系統清單從事飛航活動。
問題十五:遙控無人機能力審查延展效期申辦說明。 (111.9.1新增)
- 能力審查核准效期為2年,效期內始得申請飛航活動,請於屆期前30日內提出效期延展申請並完成繳費,經民航局審核後,效期將自原屆期日翌日起延展2年。
- 屆期日前未完成能力審查效期延展申請及繳費者,原能力審查失效,須重新提出申請經作業手冊審核後,始得申辦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 申請方式:以法人帳號登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後,於「活動管理」→「能力審查延展申請」頁面進行相關申辦。
註:如需新增或修訂作業手冊第五章操作限制排除事項,請利用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能力審查申請」功能,檢附相關資料線上辦理。
問題十六:於嘉義縣亞洲無人機AI創新應用研發中心飛行測試場從事各類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需注意哪些事項?(111.12.5新增)
- 本區域經嘉義縣政府公告以供進駐園區之無人機廠商研發試飛為主,其他申請本區域內從事活動者,由嘉義縣政府同意後,始得為之。如有操作限制排除之飛航活動,不論是否為進駐園區之廠商,皆應向民航局申請並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
- 操作最大起飛重量25kg以上具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須先向民航局辦理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後,始得進行試飛活動。
- 以上申請案件,請由民航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相關連結)內統一申請。
問題十七:遙控無人機活動計畫書填寫注意事項為何?(112.8.18修訂)
申請無人機飛航活動須於作業15日前,若申請區域包含軍方禁止區域,則須於作業30日前提出,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中以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身份登入,點選「活動申請」填寫活動計畫書。
一、基本資料填寫
- 「作業名稱」:須敘明作業事由、地點與用途。舉例:為橋頭科學園區周邊開發變更現況(事由)於高雄市(地點)執行空拍作業(用途)。
- 「用途」: 自「空拍」、「監測」、「農藥噴灑」、「噴灑投擲」、「展示訓練」、「試驗飛行」、「物流運送」、「群飛展演」中擇一,或參照所填寫的「作業名稱」內容,勾選「其他」。
- 「申請單位承辦人」、「作業現場負責人」、「協調人員」:依據實際人員派遣填寫姓名、市內電話及行動電話號碼。
- 「作業概述」請依順序填寫以下資訊:
(1)活動申請性質屬於「政府機關委託」、「商業委託」或「執行自辦業務」。
(2)申請操作限制排除之理由。
(3)預計起降地點等資訊(填寫地標或座標,座標經緯度以度.分.秒.表示,先寫緯度再寫經度)。
舉例: 本案係由「高譚市政府農業局」委託「農噴示範服務案」,實施農藥及肥料噴灑作業,須執行投擲或噴灑作業之操作限制,預計起飛地點為福成國小附近(245556N 1212152E)。
舉例: 本案係本公司為自行辦理教育訓練空拍,須執行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預計起飛地點為首都大學牧場。 (240442N 1210945E)。
注意:若申請操作限制為「延伸視距飛航」(與「目視範圍外作業」不同),應敘明目視觀察員姓名及操作證號,且不得與操作人員同一人。
舉例:本案係本公司為自行辦理空拍素材蒐集,因素材範圍較廣須執行延伸視距飛航,預計起飛地點為東埔老街(244158N 1210304E),目視觀察員為陳小明,普通操作證(或專業操作證)證號為A123456789。
二、操作人員填寫
- 由法人的操作人員下拉名冊中挑選本次活動的操作人員,若要新增不在名冊中的人員,請於「能力審查查詢」->「維護更新」->「操作人員身分證號」中新增人員並儲存完成後,再返回「活動申請」填寫。
- 申請以下任一操作限制的「操作人員」不得為同案中基本資料填寫的「協調人員」:
(1)飛航高度逾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2)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三、無人機註冊號碼填寫
由法人的遙控無人機系統下拉清單中挑選本次活動使用的無人機,若要新增不在清單中的無人機,請於「能力審查查詢」->「維護更新」->「無人機註冊號碼」中新增並儲存完成後,再返回「活動申請」填寫。
四、空域範圍與作業高度填寫
- 「空域範圍」: 最多為6個航點(waypoints)所合成的封閉區域。
- 「作業高度」:
(1)距地面或水面未逾400呎:系統預設作業高度為未逾400呎,故無須填寫高度。
(2)距地面或水面400呎以上:勾選排除操作限制「飛航高度逾地面或水面400呎」,高度輸入時以平均海平面高度(AMSL)為準,填寫起飛地標高(如217呎)至作業最高高度(如700呎、800呎、900呎)。注意:申請作業高度不得有低於空域範圍地表高程之不合理情況。
五、操作限制注意事項:
排除操作限制項目須檢附以下資料:
- 申請之作業高度如逾地面或水面400呎(≧400呎),且活動範圍同時包括未逾400呎之地方政府公告限制區域,請以相同「作業名稱」分兩案申請,第二案並於作業名稱中註明(未逾400呎)。
- 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如群飛展演或噴灑作業的「一站控多機」,應依作業手冊檢附「同時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操作風險評估計畫」。
- 裝載危險物品: 如有煙火、鞭炮、油料等屬於空運危險物品之酬載,申請人作業手冊5.3.3「裝載危險物品」應先完成民航局能力審查核准。
- 其他操作限制-延伸視距飛航:目視觀察員、操作人員不得為同一個人。
- 其他操作限制-距高速公路、快速公(道)路、鐵路、高架鐵路、地面或高架之大眾捷運系統、建築物及障礙物30公尺以內作業(請尊重建築物管理人的意見)。
注意:申請「飛航高度逾地面或水面四百呎」、「夜間作業或目視範圍外作業」操作限制排除事項,建議業者設置包含任務規劃、飛航狀態監控、氣象資訊、作業區域、三維地理資訊及障礙物、數據及影像傳輸可用度、飛行中位置回報機制等功能之「飛航管理系統」,以掌握無人機的動態,並記錄活動過程,保存飛航活動資料。
六、參考資料
- 活動計畫書中的「文件上傳」應檢附文件,請見「問答集」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問題八「法人團體申辦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檢附哪些文件?」。於問答集中連結(相關連結)
- 飛航公告發佈流程,請見「問答集」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問題二十「若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發布飛航公告,相關流程與注意事項為何?」。於問答集中連結(相關連結)
- 相關補充說明與申請範例,請參考民航通告AC107-004「遙控無人機學科測驗規範」(及後續更新版)。於問答集中連結(相關連結)
問題十八:若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發布飛航公告,相關流程與注意事項為何?(112.5.23新增)
- 發布飛航公告:無人機活動請於活動前5個工作日以電子郵件 通知民航局發布飛航公告 (notam_drone@mail.caa.gov.tw)(信箱連結)。
- 網路預約登記:
(1)請於施作前1個工作日09:00-12:00至下列表單登記並於施作當日進駐臺北近場管制塔臺;至高雄近場管制塔臺者,請於施作前2個工作日09:00-12:00至下列表單登記,並於施作當日進駐高雄近場管制塔臺。
臺北近場管制塔臺登記表單(前1個工作日09:00至12:00) 網址:(
相關連結)
高雄近場管制塔臺登記表單(前2個工作日09:00至12:00) 網址:(
相關連結)
(2)登記表單填妥正確資料送出後,相關近場塔臺將以電郵回覆是否同意申請,請於前往相關近場塔臺時備妥切結書(
相關連結)。
(3)派至航管單位之協調人員,應與在資訊系統填報之「協調人員」為同一人;若因故須臨時改派不同人員時,申請單位應另檢附聲明書(
相關連結)申辦放行手續。
3.進駐塔臺當日:
(1)申請單位應將當日施作之飛航公告號碼及該空域名稱(含航空站、限航區、飛行場名稱)明確告知派至航管單位之協調人員,並確認該空域名稱與登記表單填寫內容一致,以利航管單位加速調閱正確之作業資料。
(2)派至航管單位之協調人員於活動當日進駐臺北/高雄近場管制塔臺,獲航管單位同意後始得開始施作,並於活動期間配合航管指示。如經值班督導勸導後仍不聽從指示,或無法於督導指定時間內降落而導致航機延誤者,將自航管單位回報民航局後予以暫停該單位進駐航管單位30日。
問題十九: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申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作業高度應如何填寫?(112.12.26新增)
一、未逾400呎(含400呎):
1.使用距地表高度(AGL, Above Ground Level)
2.遙控無人機相對於地面或水面之高度未逾400呎,作業高度均以實際距離地表高度為準。
3.系統預設作業高度為未逾400呎,故無須填寫高度與勾選排除「飛航高度逾地面或水面四百呎」操作限制。
4.舉例1:飛手於海拔高度512呎之小山丘從事距山丘地表0~300呎飛航活動,因系統已預設作業高度為未逾400呎,無需再填寫高度。
二、逾400呎 (不含400呎):
1.使用平均海平面高度(AMSL, Above Mean Sea Level),即海拔高度,以各地區人為設定的平均海平面作為基準面測定的高度表示。
2.請依作業實際所需高度勾選排除「飛航高度逾地面或水面四百呎」操作限制,並填寫申請劃設範圍內之最低高度及飛航活動之最高海拔高度,以百進位填寫(700呎、800呎、900呎),且最高海拔高度不可低於地表高程,以利於後續空域協調作業。例:「空域 1-1作業高度300~1700英呎」
3.舉例2:飛手於申請範圍內之最低高度為海拔高度512呎、最高海拔高度為1,212呎之小山丘從事距地表0~700呎飛航活動,作業高度應填寫500呎(至百位數,捨棄十位數及個位數)~2,000呎(1,212+700=1,912,取百位數進位)。
注意:飛航活動審核通過後,如需於作業前發布飛航公告,流程請見「問答集」政府機關(構)、學校及法人問題二十「若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需發布飛航公告,相關流程與注意事項為何?」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2/06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