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3條 施行日期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新修訂民用航空法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經總統公布,修訂內容除第九十九條之九至第九十九條之十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之外,餘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修正草案已於107年4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7年4月25日經總統公布,因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牽涉甚廣,包括社會大眾教育宣導、建立中央機關/地方政府間行政作業協調機制、訂定管理規則/委託辦法及開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等事宜,為求周延允當,配合各項準備工作時程,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2/07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