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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第99條之18 委託業務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八

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明訂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得委託辦理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委託辦法。

委託辦法釋疑

問題一:請問受委託的對象為什麼沒有包括個人?受委託的業務為什麼沒有包括遙控無人機的註冊及認可?

考量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工作及操作人員測驗工作所需之場地、設備等需有一定之規模,在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初期,暫時未將個人納入受委託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範圍內。相關註冊等業務因規劃採用資訊系統線上辦理,也未納入委託辦理的業務範圍。至於認可的部份,考量法規生效以後為掌握遙控無人機產業及活動情況樣態等,初期仍由民航局辦理。 

問題二: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需具備哪些資格?

依據遙控無人機檢驗與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草案(下稱委託辦法)第4條規定,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經民航局審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從事航空工業或相關工業之工程、製造、品管或檢驗、試驗機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在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 具有遙控無人機檢驗能力之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

問題三: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之檢驗代表從事檢驗作業應具備下列哪些條件?

依據委託辦法第5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檢驗代表從事檢驗作業:
一、大專以上畢業。
二、具有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或操作等相關經驗3年以上。
三、熟悉相關檢驗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四、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檢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者。

自本辦法施行後3年內,檢驗代表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民航局認可
者,得不受前項第2款相關經驗之限制。

問題四: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檢驗業務者,應檢附哪些文件向民航局申請?

依據委託辦法第6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實際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或設計、製造、教育訓練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
四、具備測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驗作業及品質保證程序。

前項第三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應於30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問題五: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需具備哪些資格?

依據委託辦法第7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從事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或教育訓練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二、 具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能力之各級機關(構)、行政法人、財團法人、公私立大專院校或社會團體。

問題六: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測驗業務者,應具備下列哪些條件之監考人員從事學科監考作業及術科監評作業?

依據委託辦法第8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考人員從事監考作業:
一、高中(職)以上畢業。
二、熟悉測驗程序或曾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指定完成民航局所辦理之測驗相關訓練或講習合格並具備下列條件之監評人員從事術科測驗作業:
一、基本級監評人員:
  (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
  (二)近5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2年以上。
  (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
二、高級監評人員:
  (一)持有有效之遙控無人機專業操作證。
  (二)近5年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工作,操作經驗累積達3年以上。
  (三)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死傷之遙控無人機失事事件。

自本辦法施行後3年內,監評人員具有實務專業經驗,由其機關(構)或團體之負責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民航局認可者,得不受前項相關操作經驗之限制。

問題七: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檢附哪些文件向民航局申請?

依據委託辦法第6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員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遙控無人機學科及術科測驗業務:
一、登記證明文件。
二、實際從事遙控無人機操作或設計、製造、教育訓練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名冊。
四、具備測驗作業場地、設備之說明文件。
五、測驗業務工作手冊,內容至少應包括組織及人員職掌、測驗能量、測驗作業及品質保證程序。

前項第3款之名冊如因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應於30日內檢附新名冊報請民航局核准。

問題八:操作人員測驗委託業務分為學科與術科,必需同時申請取得委託嗎?

原則上辦理專業操作證的學、術科測驗委託業務以合併申請為原則,俾於同一處完成所有測驗給證程序。

問題九:操作人員測驗業務的場地及監考人員、監評人員是否可以共用?

當事人或場地所有權人的同意下,委託團體間可以共用符合資格的監評人員與符合規範的場地。

問題十:哪些情況不能當檢驗代表或監考人員、監評人員?

依據委託辦法第11條規定,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執行業務時,應獨立、公正,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驗或人員測驗結果之行為。

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對其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不得干涉或影響其判斷,並不得命其作不實之紀錄。

另依據委託辦法第12條規定,受委託機關(構)、團體不得指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擔任檢驗代表、監考人員或監評人員:

一、 曾犯妨害考試、詐欺、背信或其他足認有影響執行委託業務公正之罪且經判決確定者。
二、 曾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

問題十一:規費(暫定)和作業費的收取方式及理由?

委託辦法第18條訂有規費及作業費兩種。其中規費係依規費法規定,政府機關收取後納入公庫;委託辦法之規費係民航局為辦理委託事項審查、核准所為之費用,由民航局依附件費用標準,向申請辦理委託檢驗或操作人員測驗之機關(構)或團體收取規費及審查人員差旅費用。作業費則係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為執行檢驗與人員測驗工作,向無人機設計、製造者、所有人或受測者收取相關作業費用。

有鑑於執行委託業務除法令規定外,實務上亦應有具體作業指引,民航局將編訂「辦理遙控無人機檢驗與操作人員測驗作業指引」,將作業費用之合理上、下限及訂定之準則規劃納入通告中。受委託機關(構)、團體執行檢驗及人員測驗業務時,所收取之各項費用基準,並應報請民航局備查。委託辦法附件之規費如下表:
 

收費項目 費用額度(新臺幣)
型式檢驗委託審查費:公告重量以上但未達150公斤者 4,000元
型式檢驗委託審查費:150公斤以上 8,000元
實體檢驗 / 合併型式及實體檢驗委託審查費 2,000元
委託學科測驗審查費 1,000元
術科測驗委託審查費:基本級 - 不分構型 2,000元
術科測驗委託審查費:高級 - 每一構造/重量級別 1,000元
 

問題十二:民航局委託辦理之業務,是否為特地團體提供法源依據?

新修訂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7,授權民航局得將註冊、檢驗、認可及人員測驗等業務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其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之。此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目前鐵路法、公路法、電信法、船舶法、氣象法等皆有由政府機關委託民間辦理相關業務之規定。

問題十三:委託業務的有效期限為幾年?有效期間是否可以停止受委託之業務?

依據委託辦法第17條規定,委託業務有效期間為2年,受委託機關(構)、團體於期滿前3個月內,應檢附符合第4條或第7條規定之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重審。

受委託機關(構)或團體於委託期間或期滿後因故不再辦理受委託之業務者,應於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30日前檢附停止受委託業務計畫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停止受理受委託業務。已受理之受委託業務,應於經核准停止辦理受委託業務之日前辦理完畢。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2/15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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