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2 外國人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依本章之規定從事飛航活動。
說明
為利管理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操作遙控無人機之行為,明訂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核發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經認可後,依本章規定於我國境內從事飛航活動。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持有他國之遙控無人機操作許可證是否可於本國使用?
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99之12規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依本章之規定從事飛航活動。該條文係考量在國際間平等互惠原則下,外國人非長期於我國境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可促進觀光產業發展。本條並不適用於取得於外國操作證(如美國FAA sUAS Remote Pilot License)之國人。
民航局可依據其他國家操作證照所顯示之能力,認可外國人經申請後得依本章規定操作遙控無人機。相關申請及認可事,可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草案)(下稱管理規則)第38條辦理。
問題二:外國自然人是否可從事遙控無人機之營利行為?
依本法規定,自然人所為遙控無人機活動為休閒娛樂用途,外國人取得認可之權利與本國自然人一致。
問題三:外國人從事飛航活動時違反相關規定致民事或刑事責任時,是否適用我國法律?
一體適用我國法律。
問題四:外國人攜帶遙控無人機入境,是否需辦理註冊或檢驗?
依據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及操作證之證明文件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始得依本法相關規定於臺北飛航情報區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 申請書。
- 護照影本。
- 外國或地區所核發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合格及操作證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外國人之遙控無人機註冊、檢驗及操作證認可,自發給之日起有效期限最長為6個月。
外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不得於臺北飛航情報區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不適用5章第2節之規定。
問題五:是否外國人入境後都要到民航局才能辦理認可?
出發前可直接至管理資訊系統平台進行申辦作業。目前規劃外國旅客可於入境時於航空站或港口等地之服務窗口取得認可文件。
問題六:公告範本草案之第4點,有關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只能在日出後至日落前飛航,外國法人是否可申請排除?
外國人於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應遵守我國相關規定,如外國人持有外國政府之註冊、檢驗及操作證者,可依管理規則第38條規定向民航局申請認可後從事飛航活動。又依該條第4項規定,外國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不適用管理規則第5章第2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許可)之規定,爰外國人僅得於開放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並不得申請相關操作限制排除。外國法人如有拍攝實需,仍應尋求以本國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為申請主體。
註:新北市政府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2/07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