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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之11 檢驗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者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說明

為確保遙控無人機之安全及可靠性,明訂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申請檢驗之規定;另國外進口遙控無人機,明訂其應經檢驗合格或認可之規定。復考量部分遙控無人機形式構造簡單,與有人航空器之航空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規模不同,故針對國內設計、製造、改裝及國外進口者,其形式構造簡單之遙控無人機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先進國家已開始著手研訂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檢驗基準,為便利我國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參考國際標準制定我國檢驗基準,或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遙控無人機檢驗之規定為何?

重量 免驗 型式檢驗 實體檢驗 特種實體檢驗
未逾25公斤 V      
25公斤以上
(具導航裝置)
  V V V

免驗:僅需於管理資訊系統平台進行性能諸元資訊登錄。
型式檢驗: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申請型式檢驗。
實體檢驗:由所有人申請實體檢驗。
特種實體檢驗:由自行製造、使用者申請,得合併型式檢驗及實體檢驗為特種實體檢驗。

問題二:自然人由國外攜回之自用遙控無人機是否需經過民航局檢驗後方可於國內使用?

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草案)(下稱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並發給型式檢驗標籤。但其型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如在25公斤以上且非屬公告之型式簡單者,應由進口者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籤。
 

問題三:目前遙控無人機除市售商品外,個人自行設計、組裝之遙控無人機亦為風潮,如都要經過檢驗才得註冊,是否會限制發展?

不論市售或個人自製之遙控無人機從事飛航活動所承擔之風險皆相同,為保障遙控無人機應有之安全性,若非民航局公告之型式構造簡單者(規劃為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且具導航裝置者),應依據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辦理檢驗。

問題四:請問自行研製遙控無人機時需參照那些標準?

依據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分別辦理型式檢驗與實體檢驗,檢驗標準規劃參考美國自動車協會(SAE)所訂ASTM工業規範與歐洲JARUS協會所訂標準;國際民航組織無人機研究小組目前亦針對最大起飛重量150公斤以上制定相關標準,將於適當時機納入國內標準。另為便利產業取得產品認證及出口其他國家之商機,民航局亦將參考國際標準訂定檢驗基準,或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技術規範。

問題五: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檢驗方式為何?是否需辦理複檢?

依據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合併申請型式檢驗及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後,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3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並註記合格證上,最長不逾3年。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30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問題六:民航局如何界定遙控無人機圖資軟體系統(地理圍欄)之強制使用期程?

依據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最大起飛重量1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4條劃定及第99條之13第1項公告之範圍。

中華民國115年起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限制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99條之13第1項及第2項公告之範圍及區域。

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者應保持前2項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問題七: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廠所生產製造之遙控無人機如有技術修改後,是否要重新申請?

2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之技術修改如涉及性能諸元或操作特性之變更,屬於改裝性質,應提出檢驗申請書敘明改裝說明後,辦理型式檢驗。

註:臺東縣政府

問題八:電商平台販售無人機時,應標示那些資訊?(110.9.7新增)
製造者或進口者自行或透過代理商、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於電子商務服務系統販售遙控無人機時,應將註冊、操作注意事項等資訊合併標示。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9/07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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