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條之10 註冊與操作證篇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說明
註冊為遙控無人機管理之基礎,並可利用註冊程序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進行教育與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宣導,註冊程序並非全面禁止民眾使用遙控無人機或扼殺遙控無人機相關產業。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爰參酌美國聯邦航空總署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之計算結果及美國聯邦航空法規對小型無人機註冊內容,於第1項明定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各類遙控無人機均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明顯位置。
隨著資通訊、大數據、物聯網等科技發展,未來遙控無人機可具備射頻識別功能以利交通管理(UTM, UAS Traffic Management),未來也將視技術與應用需要,規定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射頻識別功能。
另為保障飛航安全、地面上生命與財產安全及操作人之技能水準,針對系統較為複雜之遙控無人機,規範操作人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應經測驗合格,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無人機註冊程序為何?
使用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註冊所有人應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工商憑證、政府憑證等確認身分後至「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下稱管理資訊系統)依程序辦理註冊。註冊資料應登載無人機機身之標示碼(序號)、型號等。自行製造、使用之遙控無人機應先至管理資訊系統辦理性能諸元等資訊登錄。
問題二:如何辦理無人機註冊?
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只需在第1次活動前於管理資訊系統上完成註冊程序,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即符合規定。依據管理規則第10條規定,註冊效期2年,可於期限屆滿前30日內利用管理資訊系統中申辦展延;另依據管理規則第7條並規定,所有權轉移、滅失或損壞致不能修復、報廢或永久停用時,應於15日內辦理異動。
遙控無人機僅作為地面靜態展示或於建築物內從事活動者,並無須辦理註冊。
問題三:為何政府機關(構)、法人及學校所有之遙控無人機皆要註冊?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遙控無人機係供任務或業務使用且得申請豁免本法第99條之13所定之限制區域內活動或排除第99條之14所定之操作限制,爰於管理規則第6至第10條中,明定該等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皆須辦理註冊,以為管制規範。
註: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新竹市政府
問題四:辦理無人機註冊之最低年齡限制?
依據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者,應年滿14歲;未滿18歲者,應另檢附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問題五:國防軍事用途之遙控無人機是否也要辦理註冊或經測驗合格取得人員操作證?
依據芝加哥公約及本法第7條旨意,軍事或國防用途之遙控無人機並未包括在內。相關註冊編號及人員操作資格由國防單位辦理。
問題六:為何遙控無人機註冊之最大起飛重量規定為250公克?
- 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經過科學計算,超過250公克之遙控無人機從空中墜落即足以對人體產生傷害程度,並基於教育宣導之目的,於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48編訂定小型遙控無人機註冊規定,明訂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
- 歐盟「預防高空墜落物計畫組織」計算,約1公斤重之遙控無人機從11公尺(約3層樓)高位置墜落即足以造成人員死亡、250公克重之遙控無人機從40公尺(約10層樓)墜落亦將導致人員死亡,爰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於105年亦計畫推動立法,規定除玩具類(明定最大起飛重量小於250公克、最大飛行高度小於50公尺、最大速度小於54公里/小時及操作距離小於100公尺屬之)遙控無人機外,皆需辦理註冊。
- 有鑒於遙控無人機註冊事宜為後續管理規範之基礎,註冊最低重量與操作風險程度及使用對象有關,爰參酌歐、美等國對於傷害程度研究結果,於管理規則第6條至第10條明定,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應辦理註冊(含傳統之遙控飛機、航空模型機、無動力遙控飛機、個人自製遙控無人機、穿越機等)。
問題七:如何得知或查詢遙控無人機有無註冊?
管理規則第8條亦有規範註冊號碼之標明方式,爰可從遙控無人機上標明處得知其註冊號碼。自有之遙控無人機可利用管理資訊系統帳號查詢相關註冊資訊,地方政府亦可透過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飛航活動所使用無人機相關註冊資訊。
註:新竹縣政府
問題八:現已購買使用之遙控無人機,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施行後是否也須辦理註冊?
109年3月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正式施行後,所有之遙控無人機亦應辦理註冊事宜,以利管理。
註:臺東縣政府、新竹市政府
問題九:如果辦理註冊填寫不實資料,有何罰則?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註冊資料應以真實資料填寫並提出申請,申請人填寫資料如有不實或偽造等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可處3年至5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且屬公訴罪。
問題十:遙控無人機之實名制註冊資料有無洩漏個資問題?
世界各國對於所有權登記皆採實名制方式辦理,例如動產、不動產、手機門號等,遙控無人機註冊就類似汽車牌照登記,可依註冊號碼確認其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上僅標明「註冊號碼」,並無相關個人資料,爰無洩漏個資問題產生。管理資訊系統內之註冊資料亦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予以保護。
問題十一:要如何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
依據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
- 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
- 標漆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
- 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如果以標籤方式標明時,建議先至文具或印刷用品商店購買可利用雷射、噴墨等一般印表機或碳粉影印機列印之防水貼紙(如圖1),每張A4大小價格約20至40元;在管理資訊系統完成註冊後,可列印註冊號碼(包括QR code),如需配合遙控無人機調整尺寸大小,建議利用文書編輯軟體進行調整,將註冊號碼列印後黏貼於遙控無人機外部(如圖2),每次飛航活動前請先檢查貼紙是否穩固及號碼是否清晰,並請注意飛航活動時不可脫落。
圖1 市售防水貼紙範例
圖2 註冊號碼標籤黏貼範例
註:南投縣政府
問題十二:什麼情況下操作人需要持有無人機操作證
依據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
-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15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問題十三:操作重量大於2公斤以上未達15公斤且未裝置任何導航設備之遙控飛機須辦理那些程序?
該等遙控無人機屬於休閒娛樂性質(航空模型),操作時無須取得操作證。僅需依據管理規則第6條規定辦理註冊。
問題十四:操作最大起飛重量未滿250公克之遙控無人機應遵守哪些操作規範?
自然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最大起飛重量未滿250克者不需註冊,其操作人也不需持有操作證,但應遵守民用航空法所規定之各項操作限制及活動範圍。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學校所有者,應先辦理註冊,其操作人亦應取得專業操作證後始得從事活動。
問題十五:操作證分為哪幾類?有何申請資格?
依據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 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14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 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18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 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18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另外,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或外國人,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6個月以上之證明(件);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檢附經許可停留或居留1年以上之證明(件)。
問題十六:持學習操作證操作遙控無人機之限制?(110.9.7更新)
持證者可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監護下,學習操作同構造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逾25公斤之遙控無人機。
問題十七:什麼情況下操作人需要辦理體格檢查?
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18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專業操作證持有人因其操作對象屬中大型遙控無人機或具法人作業性質,故須辦理體格檢查及定期複檢,以確保操作人保持一定之安全操作能力。
問題十八:術科測驗所需繳交的體格檢查報告,須具備哪些項目 ?
依據管理規則附件9,除操作最大起飛重量150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依航空人員乙類體格檢查標準辦理體格檢查外,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體格檢查項目及合格標準如下:
- 操作人之身體及精神狀況,應無足以影響安全執行無人機操作之疾病及先天或後天之機能違常。
- 視力:兩眼祼視力達0.6以上者,且每眼各達0.5以上者;或矯正後兩眼視力達0.8以上,且每眼各達0.6以上者。
- 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者。
- 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 四肢及活動能力:四肢健全無殘缺或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自如或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麻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自如。
- 不得有骨、關節、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動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後天疾病之機能後遺症,致影響遙控無人機操作之安全。
- 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操作遙控無人機之疾病。
- 視野左右兩眼各達150度以上者。
- 夜視無夜盲症者。
- 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前述體格檢查應由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民航局指定醫院為之。
問題十九:操作證有哪些測驗內容與項目?
依據管理規則附件9,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之測驗項目說明如下表1:
測驗項目
- 學科測驗執行方式與準備參考資料將由民航通告「遙控無人機學科測驗規範」做為指引。
- 術科測驗執行要領將由民航通告「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規範」做為指引。
基本級術科測驗項目
基本級術科測驗項目(以未逾二公斤之任務機應考)
高級術科測驗項目
問題二十:操作證、體檢之有效期?
各類操作證有效期限為3年;高級操作證之體格檢查亦配合操作證效期,應重新辦理。
問題二十一:請問學校開辦遙控無人機的訓練課程,是否需要取得交通部核發的訓練機構證書?
操作人員學、術科測驗標準與技能要求將由管理規則規範,學、術科測驗委託外部機關、團體實施之方式,將由委託管理辦法明定,暫未規劃由交通部核發訓練機構證書,而鼓勵學校、法人等團體辦理遙控無人機教育訓練課程,以引導正確操作觀念與安全管理意識。
問題二十二:民航法規定自然人操作未逾2公斤之遙控無人機不須持有操作證,為何法人不論操作何種重量之遙控無人機皆須持有操作證?
自然人依民航法規定,只能於規定之開放區域從事活動,且必須遵守相關操作限制,其風險已有一定管控,爰管理規則規劃自然人使用之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才須持有操作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因可經申請同意後於禁止或限制區域從事飛航活動並可排除操作限制,其風險相對較高,爰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無論重量其操作人均須持有操作證。
註:新北市政府、新竹縣政府
問題二十三:民航局於108年辦理操作證預考事宜,是否皆須至民航局考試?
考量109年3月31日民航法正式施行後,未持有檢驗合格證或操作證者不得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為將衝擊降至最低,民航局已規劃於法規實行前辦理操作證預先評鑑實施計畫,合格者於民航法正式施行後再行發證。預考將由民航局主辦,並擇定合適考場執行。待民航法正式施行後,操作人員測驗業務再逐步委託符合資格之機關、團體辦理,以完成無縫接軌。
註:高雄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東縣政府
問題二十四: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部分,是否比照汽機車駕駛執照,應隨身攜帶並於現場出示操作證,以茲證明?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持有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遙控無人機。雖然法令中並沒有應隨身攜帶操作證之規定,且可利用個人身份登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相關連結)」查詢證照資訊以茲證明,惟為減少執行飛航活動時之干擾與不便,仍建議隨身攜帶以方便必要之查驗。
註:高雄市政府
問題二十五:交通大隊將成立遙控無人機相關團隊,並且將至民間團體受訓,對於操作證測驗部分是否會有所衝突?
民航法及管理規則僅規範操作人之報考資格及測驗項目,目前並未有關遙控無人機訓練課程內容或時數等規定,故滿足報考資格並通過操作證測驗者,均可取得操作證。
註:高雄市政府、臺東縣政府
問題二十六:術科測驗考生,應考時應填具並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查驗及使用?
- 備妥含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駕照)。
- 備妥體格檢查證明文件正本(請參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附件9」,如普通小型車體檢項目標準,需有夜視及左右視野)。
- 備妥飛行前 / 後360度檢查表。
- 備妥報考構型與級別之遙控無人機(姿態模式)。
- 填寫術科評鑑安全同意書。
- 填寫系統知識填答表。
- 應考高級操作證者,依考場區域座標、操作限制排除事項等,填寫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活動計畫書(請參考「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附件14」)。
相關文件請參考本局網站無人機專區「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參考網址:相關連結)
問題二十七:首次使用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以及自然人如何取得系統帳號?
請先使用電子憑證登入管理資訊系統,憑證用戶不同,必須使用所對應的憑證,作為網路身份認證,例如:政府機關使用機關憑證、公司行號使用工商憑證、自然人使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後於基本資料頁面可設定帳號(E-MAIL)及密碼,設定完成後即可依該組帳密登入。
問題二十八:如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以及自然人未持有電子憑證,應由哪個管道申請?
一般政府機關及學校單位建議可先詢問單位收發或秘書室,如確認確實尚未申請,政府機關請洽詢GCA政府憑證管理中心(相關連結);各級公私立學校、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自由職業事務所及其他組織或團體等6類憑證使用者,請洽詢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相關連結);公司行號使用工商憑證請洽詢MOEACA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相關連結);自然人可使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請洽詢MOICA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相關連結)。
問題二十九: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插入憑證後,憑證OID可於何處查詢?為何輸入機關OID後,管理資訊系統顯示無此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使用電子憑證登入時,需輸入代理統編或機關OID,OID可在OID物件識別碼中心網站查詢,於管理資訊系統的政府、機關(構)或法人的登入頁面中,亦有提供網站連結(
相關連結)。
1.請確認插入之憑證為機關憑證而非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2.請確認OID物件識別碼是否正確。
3.於我的E政府網站驗證時,請使用憑證密碼(PIN碼)驗證,不可使用帳號密碼驗證。
如確認上述3項操作正確,系統仍出現錯誤訊息,請洽詢關貿網路客服中心(0809-086-507)。
問題三十: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中基本資料維護,下方「負責人」該填誰的?
管理資訊系統中基本資料維護,下方「負責人」請填寫電子憑證之負責人資料(包含單位首長、校長、公司代表及理事長等),例如:以某縣交通局名義持有之電子憑證者,請填寫交通局局長資料。
問題三十一: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是否規定應使用姿態模式?甚麼是姿態模式?
姿態模式是指遙控無人機於沒有GPS或其他感測器提供位置資訊,輔助飛行控制的一種操作模式,通常以遙控設備撥定A檔或於螢幕顯示ATTI表示。
術科測驗以下項目必須使用姿態模式執行:
1.基本級:定點起降與四面停懸、8字水平圓、側面停懸及前進及後退、高度保持五邊飛行。
2.高級:定點起降與四面停懸、8字水平圓、矩形航線。
(若為高級第二組(G2),自預先評鑑實施期間至109年9月間,以GPS飛行模式執行無人直昇機/無人多旋翼機測驗合格者,操作證註記於2年後屆期換證測驗以基本級測驗項目辦理。)
問題三十二: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專業基本級2公斤以下之任務規劃該如何執行?
僅需於控制器以軟體進行任務規劃,並將完成後之結果上傳至無人機端,不需實際執行飛行。
問題三十三: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項目中 E.緊急程序處置,以口頭問答方式測驗,是否有標準答案?
每台無人機的裝備都不盡相同,監評人員測驗時會針對任務機的特性進行詢問,詢問應考人異常狀況緊急程序處置,在各廠家的操作手冊中可以查詢相關資訊。
1.異常狀況包括:(*項目為必考,餘擇一)
(1)*動力系統或電力系統異常。
(2)*姿態儀、電子羅盤、慣性導航異常。
(3)影像鏈路異常。
(4)GPS訊號異常。
(5)飛航安全相關事件通報程序。
2.迫降航線處置:自行判斷當下高度、距離及航線,安全返場降落於起降場上。
3.異地迫降處置。
4.第一人稱飛行:視距外飛行時GPS訊號異常時,飛回至視距內接手操控。
5.空中緊急避障處理:改變任務航線。
問題三十四:109年10月1日以後,遙控無人機操作證逐級報考會如何實施?
遙控無人機越級報考之過渡作法將於109年9月30日到期,後續逐級報考方式說明如下:
1. 109年9月30日前完成專業操作證學科測驗報名者,10月1日後仍可於學科測驗通過日起一年內,選擇單一構造及單一重量完成術科越級報考。
2. 109年10月1日起報名學科測驗之初次應考及已考取專業操作證者,應依規定循普通操作證→基本級專業操作證→高級專業操作證之順序逐級報考。
問題三十五:學、術科測驗已繳費後,是否可以變更測驗機構(考場)或日期?
報考人若因個人因素無法出席應試,至遲應於測驗4日前(如4/22之測驗最後請假期限為4/18)自行登入管理資訊系統「操作證測驗報名與申請>測驗異動管理>異動」中辦理請假或異動梯次(含場地及日期),逾時將無法辦理請假,請於測驗日過後重新辦理報名及繳費。
問題三十六:術科測驗及格後,應如何申辦取得操作證?
術科測驗及格後,由各地考場交寄測驗報告表至民航局,待測驗報告資料確認及成績登錄完成,應考人即可以個人身份登入「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 (相關連結)」查詢術科測驗評分,若評分狀態為「通過」,即可線上申請核發操作證。應考人申請核發業務時,請上傳個人清晰相片及儘速完成繳費,並確認系統狀態顯示「已繳費」,民航局將依序檢核,如有文件不符或未備齊者,將影響申辦時程。俟系統狀態顯示「已核發」則為文件檢核通過,且準備製作操作證。完成後系統狀態則顯示「已製證」,並以掛號郵寄至個人通訊地址,即完成術科測驗後操作證核發程序。
問題三十七:109年10月1日以後,首次報名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是否有指定的體格檢查機構?可以從何處下載體格檢查證明文件?(110.9.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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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報名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應考者,應至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鄉鎮市區衛生所(可辦理含視野及夜視之汽車駕照體檢業務者),請先就近向上述體檢機構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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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術科測驗報名時,以文件上傳功能上傳本人合格之體格檢查證明書(正、反面)電子檔(PDF、JPG、PNG等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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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考取專業操作證增加術科測驗項目者(測驗加簽)時,無需再次上傳體格檢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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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起飛重量150公斤以下之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體格標準已修正為依據普通小型車體檢認定標準,因此請使用「普通汽車駕駛執照登記書」,並至公路監理機關指定之醫療院所或教學醫院進行檢查即可。
註:「遙控無人機體格檢查證明書」檔案下載路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操作證學/術科測驗、公司能力審查、檢驗及試飛指導文件>遙控無人機操作證術科測驗>術科測驗考生應備妥文件中下載(相關連結)。
問題三十八:遙控無人機術科測驗,專業基本級可使用的遙控無人機規格?
1.專業基本級(I2)使用各類最大起飛重量未達二公斤可進入「手動模式」或「姿態模式」之遙控無人機。
2.專業基本級(I)需使用之遙控無人機,其規格如下:
構造 |
基本性能諸元 |
無人飛機 |
矩形機翼、翼展介於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翼弦長:二十八公分以上
起飛重量:≧6.5公斤或符合Ib規格 |
無人直昇機 |
旋翼半徑介於七十公分至九十公分
起飛重量:≧4.5公斤或符合Ib規格 |
無人多旋翼機 |
對角馬達之軸心距離大於九十公分
起飛重量:≧4公斤或符合Ib規格 |
問題三十九:自然人購買遙控無人機時,應注意事項為何。
購入遙控無人機後,應先檢視包裝或盒內所附之遙控無人機產品標示,並確實依照說明辦理註冊及取得合格操作證,尤應注意標示所列之警語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問題四十:販售遙控無人機之製造者、進口者或代理商,應要標示的產品資訊與法規說明為何。
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依民航通告AC107-001「遙控無人機產品登錄及標示作業」及其附錄,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公司名稱、各類相關檢測及檢(審)驗資訊、最大起飛重量、註冊程序、實體檢驗說明、操作限制說明、管理及違規裁罰等資訊,以使購買者知悉該遙控無人機相關資訊與管理及違規裁罰之規定,以達教育宣導及維護安全之目的。
*「遙控無人機產品登錄及標示作業」檔案下載路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無人機專區>操作證學/術科測驗、公司能力審查、產品登錄及標示、檢驗及試飛、飛航活動申請指導文件 >遙控無人機產品登錄及標示作業。
問題四十一:專業操作證簡化有哪些?(110.9.7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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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專業證照者不需具普通操作證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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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報考者經歷資格:
(1)報考Ib級者,縮減為須領有la操作證1個月以上經歷。
(2)報考IIc級者,改為須領有基本II級或lb級操作證3個月以上經歷。
(3)報考基本lll級者,縮減為須領有llc級操作證3個月以上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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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測驗基本級l級,開放使用符合lb(15-25公斤)規格之無人機應考。
最後更新日期: 2024/12/06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