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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第99條之9 基本規範篇

第九十九條之九

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遙控無人機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後,其所有人或操作人應通報民航局事件經過。

說明

為明確遙控無人機之管理範圍,第1項明訂遙控無人機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飛航活動依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9章之2規定專章管理;所稱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係參酌建築法第4條規定,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在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應警覺四周環境狀況且具有操作安全之危害識別、風險分析及應變處理等能力。另遙控無人機之器材、操作人員、操作限制、保險等規定,除應依本法第9章之2規定辦理外,尚應遵守其他特別法律或縣(市)政府所定自治法規等。

遙控無人機發生失事、重大意外、意外等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後,所有人或操作人亦有將事件種類及內容通報民航局之義務。

管理規則釋疑

問題一:為何只規範建築物外開放空間的無人機活動?

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9規定,僅規範開放空間中對飛航安全有影響之遙控無人機活動;無人機於建築物室內空間活動可由其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依其需要另行規範。

問題二:除民航法外,操作遙控無人機尚需遵守哪些其他的法律?

依據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及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負飛航安全之責,對遙控無人機為妥善之維護,並從事安全飛航作業及遵守其他法律之規定。就遙控無人機而言,民用航空法係屬普通法性質,如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以其他法律為優先適用。例如刑法、國家安全法、國土測繪法、要塞堡壘地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鐵路法、商港法、大眾捷運法、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特種勤務條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之自治規定等。

問題三:操作遙控無人機致他人死傷或財產損失時應負哪種法律責任?

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5規定,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交由他人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責任,依照刑法、民法及民用航空法等規範處理。

問題四:操作遙控無人機容易造成對隱私權之侵犯應如何處理?

遙控無人機操作所衍生之隱私權侵犯等行為屬於刑法範疇,可由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等規範處理。

問題五:飛航安全相關事件發生時是否應全部通報民航局?

依據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下列情形之飛航安全相關事件時,應於發生或得知消息後24小時內填具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報告表並通報民航局:
一、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規定之遙控無人機飛航事故。
二、最大起飛重量2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裝置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三、於民航法第99條之13第1項(由民航局管理之限制活動區域)、第2項(由地方政府管理之限制活動區域)內從事活動
       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四、從事民航法第99條之14第1項第1款至第8款活動(操作限制排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五、發生與其他航空器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之事故。

問題六:遙控無人機林林總總,其型式與功能各異,在構造上如何進行分類?

依據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遙控無人機構造分類有以下4種:
一、無人飛機。
二、無人直昇機。
三、無人多旋翼機。
四、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未來符合定義之其他構造遙控無人機以公告方式納入管理。

問題七:不同重量的遙控無人機,其註冊、操作證及檢驗等業務,未來將如何進行管理?

不同重量遙控無人機之管理內容

最大起飛重量 註冊 一般操作操作證 從事法人業務操作證 檢驗
250g以下 ✓ *    
250g-2kg    
2kg-15kg ✓ **  
15kg-25kg ✓ ***  
25kg以上 ✓**

*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者,無論重量均需註冊。
** 裝置導航設備者。
*** 未裝置導航設備者。

民航局將建置「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與全國性活動區域圖資APP,將運用資訊技術與數位憑證等技術,辦理各種註冊、檢驗、人員測驗、飛航活動申請、操作限制排除等業務,資訊系統目前正進行系統開發與程式設計,預計108年初進行產品整合與測試,109年3月配合法規上線。系統將以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政府憑證等數位技術作為申請者或使用者的身份驗證;自然人申辦無人機註冊時,亦可以健保卡作為界接工具,至於費用收取的部份,將以全國繳費網提供多元的費預收取機制。

問題八:遙控無人機管理事項眾多,各項內容常涉及不同法律規定,遙控無人機管理法規架構為何?

民用航空法是民用航空領域最主要的法律規範,針對遙控無人機其法律架構說明如下:
  1. 法律:由立法院定之。民用航空法第9章之2為「遙控無人機專章」。其內容對註冊、檢驗、操作人員測驗、操作限制、活動申請、保險等均有原則性規定,並授權交通部訂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2個法規命令。
  2. 法規命令:由交通部依據民用航空法之授權,針對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訂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對於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其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定「遙控無人機檢驗及操作人員測驗委託辦法」作具體規定。
  3. 行政規則:為明確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之裁罰標準,由民航局訂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作為行政處分裁量的依據。
  4. 行政指導:民航局為讓外界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具體執行方式能有所瞭解,編有7份民航通告(相關內容可參考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問答集>第99條之17管理規則篇問題三)作為實際作業指引。
最後更新日期: 2021/05/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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