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服務區
處理原則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七三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二、為有效運用行政資源,請您對來信內容先予以確認,若來函有惡意攻訐謾罵等情形,本局不就個別意見或陳情予以回覆;另如有涉及毀謗、誣告及冒用他人信箱等,發表言論者將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檢舉不法情事注意事項:
- 檢舉有關本局員工貪瀆不法情事,請詳細列舉人、事、 時、地、物等具體內容;非關本局員工貪瀆不法情事者,請逕向各該業務主管機關政風單位反映。
- 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澄清。
四、為避免權責單位回覆信件無法傳送給您,或信箱因遭人盜用所衍生出不必要爭議,本局將於您登錄資料並送出申請後寄送一封驗證信函,請逕至您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點選,方完成確認作業。
五、您的意見或建議俟交付權責單位妥慎處理後,依據本局辦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陳情案件處理期限為7日(不含假日),您可利用已驗證過的查詢編號,查詢案件辦理進度。
六、您於本局民意服務區所填寫之個資,僅限於陳情案件之處理,不另作它用:
- 若您反映事項需由企業經營者進一步查明處理時,本局會將您的個人資料、申訴事由與請求事項提供予業者,敬請勾選您同意提供的個人資料聯絡方式,如未勾選,視同授權受理機關逕行處理,陳情人無異議。
七、為了解您對本局權責單位回覆處理情形之滿意度,歡迎於回覆函內點選連結網址,直接填寫問卷調查表,以作為改進參考。
八、人民申請調閱政府公開資訊或卷宗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