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有關組員飛航時限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辦理情形說明
發佈日期:2017-02-09
民航局為提升飛航組員與客艙組員之疲勞管理,邀集相關勞工團體、職業工會、所有航空業者與勞工主管機關等代表共同參與,歷經8次公聽會議充分討論溝通後,已完成「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中有關組員飛航時限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內容已公告於本局官網之「法規草案預告」專區,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本次組員飛航時限規定之修正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第6號附約,另參考美國聯邦航空署相關規範,依照組員報到時間、派遣人數、機艙內休息設備類別及待命時間計算等,訂出不同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同時就起降次數限制、生理夜晚、時差調節、通勤時間、執勤前後休息期間等分別律訂規範,期藉條文間配套管理、控管組員疲勞風險。另外,明訂飛機起飛前或起飛後,遭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時,延長飛航執勤期間之規定,以符合並周延飛行作業之特性。
修正後之組員飛時規範如執勤期間連續28日不得超過190小時,其中包含會議、訓練、飛航中輪休、地面停留等時間,相較勞動基準法每月(30日)工作時間加計加班約230小時之限度更為嚴格;夜間飛航(紅眼)派遣限制不得連續超過3次;考量組員作息之生理時鐘,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從上午報到之14小時,逐步遞減至凌晨報到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為9小時;另,組員於飛航執勤前或後必須至少休息11小時,若飛航區域時差4小時以上,則至少應休息18小時等。 本局將於預告期後,繼續完成法制作業。待公告實施後督導檢查業者落實相關作業。
瀏覽人次:55040最後更新日期: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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