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航空人員證照檢定申請人排考名單(學科)
發佈日期:2021-05-03
民航局學科檢定注意事項:
1.考生若不克應試,請最遲於檢定日3天前遞送請假單,逾期視同缺考併入考試次數計算;請假單不限格式,內容應包含姓名、檢定類別、檢定日期及請假原因,以e-mail(test@mail.caa.gov.tw;主旨需註明申請學科檢定請假)或傳真(02-23496101)辦理,並請來電02-23496364(09:00~12:00,14:00~17:00)確認。惟考生自本局第1次通知考試日起6個月內應起始第1次檢定,逾限者應向本局辦理重新報名。
2.檢定日如遇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或其他天然災害)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相關連結)辦理。若台北市停止辦公則自動取消當日檢定,順延至次日(或恢復上班日)檢定;若台北市照常辦公但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而無法參加當日檢定者,請於恢復上班之日起2日內補遞請假單(請假單請依注意事項1辦理),逾期視同缺考併入考試次數計算。
3.檢定當日(1)逾報到時間30分鐘者,不得入場參加檢定,惟得以辦理請假;未請假者,當次成績視同缺考併入考試次數計算。(2)收取費用初檢新臺幣650元整,複檢或加簽新臺幣250整,另於民航局場地實施檢定者,使用費每次200元整。(3)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國民身份證、護照、駕照或健保卡)以供核對。(4)檢定時無線電通訊器材(如呼叫器、行動電話等)請關機。(5)不得使用電子辭典。(6)計算機以使用不具儲存程式功能者為限。(7)檢定類別為「航空器駕駛員」之申請人可使用Electronic Flight Computer或航行計算盤。
4.考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當次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1)冒名頂替者。(2)傳遞資料或信號者。(3)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4)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5)窺視他人答案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6)在桌椅、文具、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者。(7) 抄錄考試題目相關文字者。(8)採紙本試卷應試者互換座位或試卷(答案卷);或將試卷(答案卷)攜出試場;或離場時不繳交試卷(答案卷)者。(9)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考人員勸導,擾亂考場內外秩序者。(10)違反以上情事,由試務單位於考試後發現者。(其他未盡事宜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辦理)。情節重大者,本局得以暫停排考或停止考試。
瀏覽人次:228954最後更新日期:2023-03-17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