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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申請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一、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法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二、準備文件:

(一)籌設階段: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申請書(如附件一)
  2. 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3. 設置地點及該地交通狀況
  4. 配合營運能量所需有關設施、停車場配置圖
  5. 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 籌設中之公司: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戶籍證明、公司章程草案
    • 已設立之公司: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許可階段:申請人於核准籌設期間,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於備妥場地、設備、設施後向海關辦理登記以取得海關核發之貨棧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開始營業。

  1. 申請書(附件二)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公司章程
  4. 董事、監察人名冊(附件三)
  5. 海關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
  6. 航空貨物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7.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

四、許可證費:

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五、洽詢電話:

(02)2349-6389

最後更新日期: 2023/12/1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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