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一、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法及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二、準備文件:
(一)籌設階段: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申請書(如附件一)
- 營運計畫書:包括資金籌募計畫、資本運用、營運能量、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停車需求預估與因應規劃、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 設置地點及該地交通狀況
- 配合營運能量所需有關設施、停車場配置圖
- 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 籌設中之公司: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名冊及戶籍證明、公司章程草案
- 已設立之公司: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申請許可階段:申請人於核准籌設期間,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於備妥場地、設備、設施後向海關辦理登記以取得海關核發之貨棧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開始營業。
- 申請書(附件二)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董事、監察人名冊(附件三)
- 海關核發之進出口貨棧登記證
- 航空貨物集散站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億元
四、許可證費:
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五、洽詢電話:
(02)2349-6042
最後更新日期: 2018/09/07 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