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明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等六家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因已逕行向公司主管機關辦理解散、廢止登記,惟未向本局申報結束營業並繳回原領許可證,故本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66條第3項規定註銷該等業者原領「航空貨運承攬業」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