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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局審核航材及航材舊品免關稅進口作業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民用航空局企法(89)字第○三三五三號函訂定

一、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於管理及審核航材及航材舊品之免關稅進口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航材之範圍如下:

  1. 修造航空器本身用之器材。
  2. 專供服務、維護或修造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

航材舊品之範圍如下:

  1. 已翻修堪用航材舊品。
  2. 可翻修堪用航材舊品。

三、本局受理航材及航材舊品免關稅進口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1. 本國籍航空公司、航空站地勤業。
  2. 持有本局檢定合格給證之航空器維修廠、所。
  3. 與我國訂有民航空運協定,並附有互惠條款之外國政府指定之航空公司。

前項以外之業者及機關團體應向其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四、航材免關稅進口作業之審查方式如下:

  1. 以書面申請之審查方式如下:申請人應填具進口修造航空器本身用之器材及專供服務、維護或修造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用途證明書及進口修造航空器本身用之器材及專供服務、維護或修造航空器用之地面裝備清表,報請本局審查。
  2. 以電腦連線申請之審查方式如下:
    1. (1)持有關貿網路公司用戶密碼及帳號之申請人應以書面向本局申請,經同意後後,始得使用電腦連線作業。
    2. (2)以電腦連線作業申請時,應依航材免稅申請文件相關技術手冊輸入依據分類輸入相關航材技術文件資料,並於輸入後傳輸至本局審查。

五、航材舊品免關稅進口作業之審查方式如下:

  1. 進口已翻修堪用航材舊品之申請人,應檢附經出口國民航主管機關檢定合格並經原製造廠授權之修理工廠翻修證明或原製造廠可用件掛籤,報請本局審查。
  2. 進口可翻修堪用航材舊品之申請人,應檢附三、(二)之資格文件,報請本局審查。
  3. 應辦理航材舊品免關稅進口之限制輸入貨品項目相關CCC類號如下:
    • 8407.10.00.00-1 航空用引擎,火花點火內燃活塞。
    • 8409.10.00.00-9 航空內燃活塞引擎之零件。
    • 8803.10.00.00-1 螺旋槳與旋翼及其零件。
    • 8803.20.00.00-9 起落架及其零件。
    • 8803.30.00.00-7 飛機或直升機之其他零件。
    • 8803.90.00.00-4 第 8801 或 8802 節貨品之其他零件。
    • 8805.10.00.00-9 航空器起飛裝置及其零件;艙面攔截鉤或類似裝置及其零件。
    • 8805.20.00.00-7 地面飛行訓練器及其零件。

六、申請人應將免關稅進口之航材及航材舊品登帳或輸入電腦系統妥善管理,本局得會同相關單位,每年定期查核一次,並視實際需要隨時抽查。如發現違反本要點相關規定,除移請相關單位處理外,本局得暫停受理,直至申請人將缺失改善完成為止。

七、本要點各項書表及相關文件,申請人應保存五年以上,並能提供資料說明航材消耗流向及庫存情況,以供事後查核。

八、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

最後更新日期: 2018/12/24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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