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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航材免稅進口電腦簽審系統使用規範

第一條 訂定宗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完善之「航材免稅進口電腦簽審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服務用戶,特訂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免稅進口電腦簽審系統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俾供用戶據以提出申請與遵行。

第二條 用戶定義

本規範中用戶一詞係指使用本系統之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

第三條 規範效力

本規範於用戶提出申請,獲本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條 用戶帳號及用戶密碼

  1. 用戶向本局申請核准後,再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用戶單獨使用之用戶帳號及用戶密碼。
  2. 用戶對前二款之密碼或身份識別方法應妥為保管使用,防止外洩,否則所有因而導致之後果及損害,應由其負責。

第五條 服務方式、內容及時間

  1. 用戶得利用用戶帳號及用戶密碼經由關貿網路系統連線後接受本局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2. 本系統主要服務內容為航材免稅進口簽審相關資訊之提供與處理。對服務項目內容本局保留有修改、增訂、取消或停止之權。
  3. 本局依本系統服務項目之性質,所訂定之各項相關作業規定,用戶均應充分瞭解,並依規定辦理之。
  4. 服務時間:
    1. (1)一般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8:30-12:00
    2. (2)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本系統不開放服務。
    3. (3)本局得視作業或服務項目需要,對服務時間做彈性調整或特別規定或暫停。

第六條 作業要則

  1. 為使本系統服務順利進行,用戶與本局連線之軟體適用性,應先經本系統實際連線檢驗測試通過後,方可正式啟用。
  2. 為達成連線使用目的所發生之費用,用戶應自行負擔。
  3. 用戶啟用本系統服務時,應指派專人負責處理及聯繫連線有關事項。
  4. 委任其他用戶代理(辦)本系統服務有關事務時,委任人與受任人應出具「民用航空局航材免稅進口電腦簽審系統使用委任書」,併同必要文件函送本局,經核准後,受任人始得代辦或代受事務。其有終止委任之必要時,委任人應出具「民用航空局航材免稅進口電腦簽審系統終止使用委任書」,經本局核准並解除委任關係後始生終止效力,否則不得以其事項對抗本局。

第七條 一般擔保及責任範圍

  1. 本局就所提供之系統服務,同意維持其一般正常及有效運作。對用戶資料之保護,並同意提供合理而嚴密之安全程序,且以維持資料之完整性努力,善盡其責。
  2. 用戶因使用本系統服務而遭遇連線上之困難時,本局同意儘量協助解決,以維持作業順暢。
  3. 本局對依本規範所提供之服務及軟體,除本規範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特約者外,僅提供一般可預期及可接受之品質與性能,不保證本系統服務不受侵擾或完全無誤,用戶可自行承擔其所有風險並負擔軟體瑕疵、錯誤所需之修訂、更正等成本。
  4. 本局因作業、測試或維護系統等需要,得全部或部份暫時停止系統服務一段期間,而無須對用戶為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但情況可能時,本局得預行告知用戶,惟本局並不因之而負有告知義務。
  5. 凡不可歸責於本系統而因電信線路及連線軟體、硬體設備等發生障礙,致未能開始或繼續本項服務時,用戶得依有關之規定,改以書面作業方式辦理。
  6. 若因前款原因導致本系統服務錯誤、延宕或暫時中斷時,用戶同意本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7. 縱本規範有任何約定,對不可抗力事變所造成本規範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時,雙方均不負賠償之責。

第八條 資訊使用限制

  1. 用戶經由本系統服務所獲得之任何資訊,除供本身合理使用外,不得以重製等方式轉賣或為其他營利行為轉讓予他人,並應注意遵守保護智慧財產之相關法令。
  2. 除法令或本規範另有規定者及依資料性質屬無須保密或屬公共可分享之資訊者外,雙方對於因使用本系統服務所獲得之他方資訊應負保密之責,不得任意對第三者洩漏。
  3. 用戶不得使用本系統服務以從事牴觸國家政策、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違反者由用戶自行負擔法律責任,本局並得逕行終止服務。

第九條 異動處理

用戶於名稱、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資料變更時,應填具「民用航空局航材免稅進口電腦簽審系統使用異動申請表」,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本局辦理資料異動手續,以利系統服務之提供。否則因此而導致用戶之損害,由用戶自行負責。

第十條 系統與訊息修訂

  1. 本電腦系統本局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或修訂之,但調整或修訂係應用戶特殊要求,為該用戶利益所為,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所發生之費用均由該用戶負擔,且原有或因改作所得之系統及軟體、文件之智慧財產權仍歸屬本局所有。
  2. 用戶於啟用本系統服務後,其所交換之電子訊息及資料傳輸、查詢格式包括其嗣後新增或改訂者在內,如無符合本局系統規範時,應自行負責調整或修訂其系統與訊息。

第十一條 服務之終止與義務

  1. 本局得因用戶未能履行本規範條款或依主管機關處分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逕行終止本系統服務。
  2. 除前款原因外,雙方之任何一方擬終止本服務時,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3. 服務終止後,本規範第八條之資訊使用限制規定不因此而終止履行。
  4. 服務終止後,本局將註銷用戶使用權。

第十二條 修正與補充

本規範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局隨時修訂或補充,用戶應充分配合及確實遵照。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規範未約定之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慣例處理之。

第十四條 爭議管轄

因本規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最後更新日期: 2018/08/2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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