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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一、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二、資格條件:

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準備文件:

(一)籌設階段: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兩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 申請書
  2.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公司章程
  4. 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5. 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6. 公司組織表
  7.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8.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9. 駕駛人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10. 飛安組織及計畫

(二)申請許可證階段:申請人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4. 經理人簡歷冊
  5. 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合約及航空器一覽表
  6. 公司標章
  7. 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8. 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
  9.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
  10. 駕駛員名冊
  11. 飛安組織及人員名冊
  12. 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
  13. 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四、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億元

五、許可證費:

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六、洽詢電話:

(02)2349-6057

最後更新日期: 2020/06/2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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