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一、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二、資格條件:
經營國內航線民用航空運輸業,公司財務及組織健全,最近三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致影響公司正常營運,且最近三年承運旅客人數累計達九十萬人次以上,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
三、準備文件:
(一)籌設階段: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兩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 申請書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公司組織表
- 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 駕駛人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 飛安組織及計畫
(二)申請許可證階段:申請人應在核定籌設期間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經理人簡歷冊
- 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合約及航空器一覽表
- 公司標章
- 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 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
-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
- 駕駛員名冊
- 飛安組織及人員名冊
- 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
- 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四、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三十億元
五、許可證費:
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六、洽詢電話:
(02)2349-6057
最後更新日期: 2020/06/22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