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一、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二、資格條件:
(一)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二)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三、準備文件:
(一)籌設階段: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兩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以第(一)項資格條件申請籌設者:
- (1)申請書
-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3)公司章程
- (4)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5)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6)公司組織表
- (7)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 (8)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 (9)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 (10)飛安組織及計畫
2、以第(二)項資格條件申請籌設者,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
- (1)申請書
- (2)原公司章程
- (3)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4)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5)國內外銀行出具之財力證明文件
- (6)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 (7)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 (8)新籌組公司之主要成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其成員應包括曾擔任三年以上民用航空運輸業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至少三人
- (9)新籌組公司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名冊、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 (10)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 (11)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 (12)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 (13)飛安組織及計畫
籌組之新公司,其原公司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應逾新公司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二)申請許可證階段: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章程
- 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 經理人簡歷冊
- 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合約及航空器一覽表
- 公司標章
- 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 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
-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
- 駕駛員名冊
- 飛安組織及人員名冊
- 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
- 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四、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六十億元
五、許可證費:
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六、洽詢電話:
(02)2349-6060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1/25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