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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一、法規依據: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二、資格條件:

(一)經營國際航線包機業務二年以上,公司財務、維修及航務組織制度健全,最近二年未曾發生財務或股權糾紛影響公司正常營運,每年經營達六十架次以上,最近二年未曾發生重大飛安事故,具有第二級以上維護能力及足夠之合格航空人員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二)公司董事長及董事逾半數為中華民國國民,公司之資本總額或股份總數逾百分之五十為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所有,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其單一外國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五。公司具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財力證明者,得申請經營國際航線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

三、準備文件:

(一)籌設階段: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兩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1、以第(一)項資格條件申請籌設者:

  1. (1)申請書
  2. (2)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 (3)公司章程
  4. (4)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5. (5)最近三年公司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6. (6)公司組織表
  7. (7)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8. (8)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9. (9)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10. (10)飛安組織及計畫

2、以第(二)項資格條件申請籌設者,應另籌組新公司,並檢附下列文件:

  1. (1)申請書
  2. (2)原公司章程
  3. (3)原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4. (4)原公司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5. (5)國內外銀行出具之財力證明文件
  6. (6)新籌組公司之公司章程草案
  7. (7)新籌組公司之發起人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
  8. (8)新籌組公司之主要成員名冊及證明文件;其成員應包括曾擔任三年以上民用航空運輸業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至少三人
  9. (9)新籌組公司符合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之航務主管、機隊主管、機務主管、品管主管及飛安主管名冊、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
  10. (10)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擬經營航線、機隊情形、運量估計、營運收支預估、資本籌募計畫
  11. (11)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訓練計畫
  12. (12)駕駛員之來源及訓練計畫
  13.   (13)飛安組織及計畫

       籌組之新公司,其原公司股東持有股份比例應逾新公司股份總數二分之一。

(二)申請許可證階段: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自備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營運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營運規範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其營業項目包括國際運送業務者,並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公司章程
  3. 股東名簿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4. 經理人簡歷冊
  5. 航空器租賃、購買或附條件買賣合約及航空器一覽表
  6. 公司標章
  7. 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8. 自備修護裝備、機棚及場地設施清單或委託合格廠商代辦之契約書
  9. 航務、機務之設備、組織及人員名冊
  10. 駕駛員名冊
  11. 飛安組織及人員名冊
  12. 保安計畫核准函影本
  13. 營運規範核准項目表

四、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台幣六十億元

五、許可證費:

新台幣三萬六千元

六、洽詢電話:

(02)2349-6060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1/2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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