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機乘客應暸解的法律常識
每一個人都有安全旅行的權利,航空公司和民航局將不會容忍任何干擾飛航安全或是將乘客與組員的安全置於風險中的行為。如果您在起飛前違反下列民用航空法項目時,航空公司將拒絕載運;如果是在飛航中發生的話,航空公司可能會做出轉降的決定,並將您交與當地警方處理。滋擾乘客可能會被逮捕、罰款、甚至起訴。其他不屬民用航空法規規範之違法行為如騷擾、口語辱罵、人身攻擊、性騷擾、脅迫、危害到飛機安全等行為,則由航空公司向當地機場航警單位舉發後依適用法規處理。
違反:民航法第43條之2第1項
航空器關閉艙門並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布禁止使用時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或通訊之器材。
罰則:民航法第102條
違反第43條之2第1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民航法第119條之2
於航空器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一、不遵守機長為維護航空器上秩序及安全之指示。
- 二、使用含酒精飲料或藥物,致危害航空器上秩序。
- 三、於航空器廁所內吸菸。
- 四、擅自阻絕偵菸器或無故操作其他安全裝置。
罰則:同條。
違反: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於航空器內吸菸,如有違反,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機長可報請警察機關依菸害防治法處理之。
罰則:菸害防治法。
最後更新日期: 2018/12/05 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