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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檢定作業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人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作業
中華民國 113年 1月22日標準三字第1135001218號公告

一、本作業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公告之。

二、本作業適用對象:航空器駕駛員及飛航管制員(含未領有檢定證之受訓人員)。
三、航空人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要求事項:

(一)完全以語音(電話/無線電)或面對面情況下能有效地溝通。

(二)對於一般、特定及與工作相關之主題能夠正確並清楚地溝通。

(三)於一般或工作環境下,均能使用適當之溝通技巧交換訊息,並能識別及解決誤會,例如能檢查、確認或釐清資訊。

(四)能夠順利且輕易地處理於例行工作環境下產生之複雜情況或非預期事件,以及因不熟悉造成溝通困難等所帶來的挑戰。

(五)使用航空人員能理解之慣用語言或口音。

(六)展現符合航空人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以下簡稱航空英語檢定)四級(含)以上之合格標準。

四、檢定考試官資格條件:

(一)指經民航局審查核可得以執行國際民航組織第九八三五號文件規定航空英語檢定作業之面試及評等人員。

(二)資格條件:

  1. 飛航管制員航空英語檢定考試官:應符合下列資格:
    (1)經航管單位推薦,持有民航局核發之飛航管制員檢定證,並具有飛航管制員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經驗者。
    (2)二年內無因管制失當而受申誡以上處分之紀錄者。
    (3)曾受航空英語能力評鑑專業訓練,並經民航局評鑑其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為五級以上者。
  2. 航空器駕駛員航空英語檢定考試官:應符合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第七條規定。

(三)經民航局審查核可之考試官應每年參加民航局辦理之相關檢定作業講習。

五、檢定申請方式:

(一)飛航管制員:應向其所屬單位申請或由所屬單位安排。

(二)航空器駕駛員:應向其所屬公司申請或由所屬公司安排,公司並應於檢定前將檢定日期及受檢人名單及知會民航局檢查員;無服務公司但持有效檢定證者,得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三)檢定執行單位應至少具備四位(含)以上之航空英語檢定考試官,並依據本作業訂定航空英語檢定實施計畫(含實施方式、場所、設施、考試官名冊、申訴程序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報請民航局備查。前項實施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再行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依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申請執行檢定之機關、團體,前述計畫請併同委託作業申請之資料報請備查。

六、檢定執行方式:

(一)檢定執行單位應於民航局審查合格之檢定場所、設備與試題範圍實施檢定,實施前並應確認下列事項:

  1. 相關檢定設備功能運作正常。
  2. 受檢人身分並建立檢定紀錄之辨識機制。
  3. 製作檢定注意事項說明文件,於檢定前提供受檢人參閱後簽名確認。該文件應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1)禁止攜帶書籍、講義、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2)禁止攜帶具通訊功能之器材。
    (3)禁止攜帶具記錄考題內容之器材。
  4. 提供筆及空白紙張做為受檢人於檢定時記錄資料之用,並於檢定後回收銷毀。

(二)前項檢定場所應為舒適、安靜及不受干擾之特定空間;並須具備足以實施本檢定作業所需之各項硬體及軟體設備。

(三)依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申請執行檢定之機關、團體於檢定實施過程應派員監考或採取其他經民航局認可之監考措施。

(四)檢定內容:包含以下三個單元:

  1. 單元一:聽力測驗;受檢人聽取每題預錄對話或敍述後,選擇正確答案。本單元達四級(含)以上之合格標準者始能進行單元二、三之測驗。
  2. 單元二:語音互動測驗;受檢人聽取每題預錄問題後,直接回答問題。
  3. 單元三:面試;執行面試之考試官與受檢人進行面對面口試。

(五)執行面試之考試官不得再任同一受檢人之評等工作。

(六)民航局得依前項檢定單元訂定及修正相關試題內容。

(七)檢定全程應予錄音及存檔,並於完成檢定後,將相關檔案交由至少兩位考試官據以評等,其中一名並應持有有效之航空人員檢定證。

七、檢定評等方式:

(一)執行評等之考試官應依國際民航組織航空英語檢定評等表(附件一)及民航局航空英語檢定評等標準表(附件二)執行檢定評等。檢定等級結果達四級(含)以上者,始達合格標準。

(二)執行評等之考試官於完成評分後並須填列航空英語術科檢定報告表(附件三)。對受檢人之評語應採負面表列,如檢定等級未達四級者,應於評語內註明原因;檢定等級為四級(含)以上者,得額外加註評語。

(三)檢定執行單位應於檢定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受檢人評等作業,並通知受檢人檢定結果,且不得於通知時顯示考試官之個人資料。

八、複檢及再評程序:

(一)複檢程序:經檢定不合格之受檢人,得於收到成績通知單後提出申請或由所屬機關、團體安排複檢。

(二)再評程序:

兩位考試官於執行評等時,如其中一位評定受檢人等級低於第四級時,檢定執行單位應另指定第三位考試官就其低於第四級之項目評定第三級或第四級,評定結果即為受檢人該項目之最終等級,再評項目等級最低者即為受檢人之最終檢定等級。

九、檢定等級加註及效期:

(一)經檢定合格之受檢人或所屬機關、團體應於檢定合格完成日起三十日內,將完成之航空英語術科檢定報告表正本送交民航局辦理檢定證加註等級及效期。如併同其他術科檢定項目申請檢定證者,得於該檢定項目合格完成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檢定證,或另有正當理由,並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二)檢定效期與屆期重簽:

  1. 航空英語檢定第六級者:無效期限制。
  2. 航空英語檢定第五級者:自檢定合格日起六年內有效;屆期重簽者依原效期展延六年。
  3. 航空英語檢定第四級者:自檢定合格日起三年內有效。屆期重簽者依原效期展延三年。
  4. 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始得進行屆期重簽。
十、檢定紀錄保存:

(一)檢定之相關評等紀錄、錄音或影音檔、檢定報告表影本由檢定執行單位密存,紙本應予彌封,電子檔應設定開啟密碼,備查至少六年。

(二)前目紀錄、錄音、影音檔、檢定報告表影本等文檔之調閱由檢定執行單位權責主管自行核定,調閱紀錄並副知民航局。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2/22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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