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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業務

背景目的

1998年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ICAO) 鑒於幾次重大飛安事故皆起因於飛航駕駛員與管制員語言溝通不良所致,加上類似因語言溝通不良而發生之意外事件時有所聞,2003年將飛航組員、管制員及通信人員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之要求標準納入國際民航公約 Annex 1(Personnel Licensing)、 Annex 6(Operation of Aircraft)、Annex 10 (Aeronautical Telecommunications)及 Annex 11(Air Traffic Services)等相關章節。其中Annex 1即明確規範國際航線飛機、直昇機駕駛員、飛航管制員及航空通信人員,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之專業能力自2008年3月5日起應符合國際民航公約相關規定,即應具有檢定第4級或以上等級之標準。

我國雖非ICAO會員國,但為與國際接軌,本局自2006即著手規劃,10月23日至11月17日期間並邀請F AA學院講師來台講授航空英語訓練及檢定課程,除完成培訓我國種子教官外,並協助建立航空人員英語專業能力檢定機制。嗣於2007年7月16日完成相關法令及程序作業修正後,我國即正式開始實施航空英語檢定,其中航空器駕駛員係依委託辦法相關規定委由航空公司執行,飛航管制員及通信人員則由本局飛航服務總臺自行實施。至2008年3月5日前,我國國際航線飛機、直昇機駕駛員、飛航管制員及航空通信人員,使用無線電溝通英語之專業能力皆已符合國際民航公約相關規定,如期達成ICAO規範標準。

未來將持續追蹤瞭解ICAO最新相關規定,並蒐集其他國家實施經驗及資訊,以使我國航空英語檢定作業及程序符合國際最新相關規範。

最後更新日期: 2019/10/2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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