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公告委託各航政機關辦理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有關同時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合一許可證者,航空貨運承攬業停業、復業之備查與許可證之發給、換發、補發及註銷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