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公開資訊之補助或交易金額,為決標時金額或核定補助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