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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旅客搭機相關法規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3項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訂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及第58條第4項規定「國內航空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認同身心障礙者可單獨旅行,而特別要求應有陪伴人共同飛行者,不得向陪伴人收費。」本局業於100年10月31日以空運管字第10000336321號函函頒「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運輸工具之安全因素」(如表1)。有安全因素所列情形之旅客,於航程中需有陪伴人,陪伴人主要責任係協助旅客於緊急狀況時自航空器撤離,建議旅客可自備陪伴人並向航空公司確認,若無法自備陪伴人,建議於訂位時事先告知航空公司,俾航空公司進行相關安排(如加派組員或於現場尋求自願之合格陪伴人)。

項目 說明
須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或保溫箱者。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得要求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及保溫箱之身心障礙者,應有人陪同;如身心障礙者有陪伴者陪同,業者不得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依據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所提供之安全指示無法理解或回應、或無法與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之工作人員建立溝通方式者。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能全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或身心障礙者有陪同者陪同搭乘航空器提供協助,以理解、回應或與工作人員建立溝通方式之情況下,業者不得限制與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無法自行由航空器內撤離者。 於緊急撤離之需時,國內航空運輸業者能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協助或身心障礙者有陪伴者協助撤離之情況下,業者不得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

至於搭乘國際線之旅客,因各國之規定及作法不同,建議於向航空公司訂位時詳述個人狀況及需求,瞭解航空公司的相關政策及措施,避免產生爭議。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3/16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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