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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條之1~第118條之3 罰則篇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逾距地表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說明

為明確違反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所定義務者,所加之行政處罰方式、罰鍰額度與處分機關,制定相關罰則。處罰方式包括罰鍰、沒入遙控無人機與禁止從事飛航活動等,罰鍰額度依情節及對安全影響程度,自新臺幣1萬元至150萬元不等。

罰責釋疑

問題一:於400呎(自地表算起)以上、禁航區、限航區、機場四周一定範圍內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罰則及處罰機關為何?

依據民用航空法(下稱民航法)第118條之1規定,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1. 違反第99條之13第1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2. 違反第99條之14第1項第1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問題二:最大起飛重量250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如未註冊或未標明註冊號碼而從事活動之罰則及處罰機關為何?

依據民航法第118條之2第2項規定,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1. 違反第99條之10第2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
  2. 違反第99條之15第3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1. 違反第99條之10第1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2. 違反第99條之13第2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
  3. 違反第99條之14第1項第2款至第10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99條之13第1項或第99條之14第1項第1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問題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罰則及處罰機關為何?

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因屬違反地方政府公告內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問題四:違反第99條之14相關操作規定之罰則及處罰機關為何?

除違反民航法第99條之14第1項第1款(逾距地表高度400呎操作)由民航局處罰外,其餘違反第99條之14項第2款至10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

上述由民航局處罰部分:廢止操作人之操作證,並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部分: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問題五:民航局與地方政府對違反法規之處罰項目有何不同?

操作遙控無人機如於400呎以上、禁航區、限航區、機場四周範圍內違規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則,由民航局處罰;其餘違規事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

問題六:操作遙控無人機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相關規定有哪些罰則樣態?

依據民航法第99條之17規定,違反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問題七:於學習操控遙控無人機時造成違規,其行政處分責任歸屬應如何劃分?

未領有學習操作證而從事活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下罰鍰;領有學習操作證但未由領有操作證者在旁指導監護,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違反其他民航法相關規定,依其違規項目處罰操作人或所有人;其領有操作證在旁指導監護者,因違反管理規則所定之監督責任,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如操作人未滿18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為處罰對象。(行政罰法第9條)

問題八:外國人如未遵守本章相關規定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之罰則為何?

同本國人依違反之行為處罰之。

問題九:操作人於未取得核准或同意下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是否會廢止操作證?

依據民航法規定,操作人違反400呎以上飛航規定或於禁、限航區及機場四周活動者,罰鍰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並廢止其操作證或沒入遙控無人機;其餘違規情事則為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問題十: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額度是如何計算?

處罰金額除依據民航法對於航空人員、超輕型載具操作人等個人處罰規定作為基礎外,尚參照日本航空法中無人機相關罰則而定(日本航空法對遙控無人機一般性行政處罰為50萬日幣,合約新台幣14萬元)。

問題十一: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額度過高,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範機制係為保障飛航安全與社會生命、財產、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而定。違反相關規定處以罰責係為達此等特定目的而採取之方法或措施,爰符合適合性原則;罰鍰額度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得基於不同場合、情況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亦符合必要性原則。本法所訂相關罰鍰額度,均衡量整體利益、危害程度等客觀情況,應無違比例原則。

問題十二:如遙控無人機未辦理註冊或未標明註冊號碼,違規時該如何得知所有人為何?

目前市售遙控無人機商品之內建裝備皆可查出其廠商序號、GPS等資訊,亦可透過遙控無人機上之影片紀錄分析其活動地點、高度等,進而查察操作人資訊。民航局目前為止對於機場四周違規使用遙控無人機活動,已開罰約30餘件,經判斷影片或建築物撞擊點,由本局及航空警察局調查後裁罰。違規處分並非執法目的,透過遙控無人機註冊程序對遙控無人機所有人進行教育與警示,以達安全使用之宣導,且透過遙控無人機測驗取得相關操作證之過程,逐步培養全民安全意識。

註:桃園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問題十三:未來如有跨縣市政府轄區之違規案,又該如何裁罰?

有關遙控無人機違規取締裁罰,應以違規當下行為地或結果地為依據。民航局亦將訂定相關量罰標準表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裁罰時參考。

註:桃園市政府

問題十四:未來民航法正式施行後,民航局是否有相關之取締工具或方式供地方政府參考?

有關違規取締工具或方式,民航局將整理相關資料,提供予地方政府參考。目前有多種取締方式,以干擾槍屬較為有效設備,惟涉及電波秩序等問題,使用上尚需整合不同單位意見。

註:桃園市政府、高雄市政府

問題十五:航空站對於非法侵入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取締之作法?

為事先預防遙控無人機入侵機場事件,航空站持續加強對機場附近適合施放空拍機及空拍機易侵入之脆弱處地點設立告示牌,及對其管理單位、村里辦公室及周邊民眾宣導相關規定,並請其協助如有發現空拍機活動,可向航空站通報,以利即時進行查處。
若遇無人機入侵事件,依據民航法第34條第5項規定,由航空站經營人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取締;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
無人機通報查處方式:

  • 現場活動取締:航空站於接獲塔臺、航空器駕駛員或其他單位人員通報有違法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後,經查證其位置位於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禁止施放範圍內,立即會同航警局前往現場查處,必要時,洽請有關機關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等協助。

  • 事後影像、文件檢舉部分則由民航局轉請航空站會同航警單位調查。

經查證確屬違法行為並經航警局製作調查筆錄,併相關佐證資料,辦理裁處作業。

問題十六:有關執法機關如欲採購干擾槍等執法設備時,需要提出申請嗎?

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或檢附產品資訊(如使用地點、數量、日期、設備廠牌、型號、型態、天線增益、信號模式、使用頻率/輸出功率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申請,若資料完備,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公文後,方可依電信法規使用。

問題十七:民航法正式施行後,民航局是否能就無人機違規事件之取締程序及裁處範例等實務需求,訂定相關說明供地方政府參考?

依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99條及第118條相關規定,全國各地方政府應依法辦理遙控無人機取締及裁處業務。鑑於新法甫於109年3月31日正式施行,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取締及裁處勤務係屬地方政府新興管理業務。 民航局為協助各地方政府建立相關查處機制,依其權責落實執法作為,並使各地取締裁處作法一致,爰訂定「遙控無人機違規事件取締查處作業原則說明」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運用。詳以下附件。

最後更新日期: 2020/12/07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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