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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比利時少女駕超輕型載具飛進限航區,民航局說明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新聞稿
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網址:http://www.caa.gov.tw
聯絡電話:(02)2349-6068
聯絡人:吳家珍 組長
有關報載比利時少女駕超輕型載具飛進限航區,民航局說明
  比利時少女駕駛來臺使用之飛機為Shark UL機型,於斯洛伐克生產,係以外籍自用航空器申請來臺。該型機起落架可以收放、槳距可調整、最大平飛時速約300公里等,均超過我國超輕型載具或美國運動輕型航空器限制之規定,故該型機都不屬我國超輕型載具或美國運動輕型航空器,屬固定翼飛機之管理範疇。
  國人如欲引進像比利時少女所駕駛之固定翼飛機或旋翼直升機之航空器,須申請型別認可檢定、註冊、適航證及申請無線電台執照後,可依民航法第7條申請為自用航空器,並得進行各類飛航並於機場起降,人員則應取得相關駕駛員檢定證。
  國內超輕活動團體引進之Shark LSA型,雖與比利時少女所駕駛之Shark UL機體相近,但Shark LSA螺旋槳之槳距及起落架均為固定式,最大平飛速度亦低於超輕型載具速度限制(222公里/小時),為超輕型載具,依據民航法及超輕型載具管理規則,應於相關之空域及場地活動。
  民航局對於固定翼飛機或超輕型載具的管理,並沒有因國籍而有差別待遇。
  另查該機以外籍自用航空器名義申請來臺,昨天於松山機場,以目視飛航起飛,距101大樓南面山區時,高度已達安全高度以上,與地障及建築物均無安全疑慮。且該少女來臺對相關地標及地名並不熟悉,過程中參考目視走廊以航向飛航,並跟航管報告航向。飛經臺中機場時亦維持安全高度,並未進入臺中機場D類管制空域,且全程依據目視飛航規則飛行,航管依規定提供飛航管制服務,並無所謂的飛安疑慮或飛進限航區之情形。
瀏覽人次:5227最後更新日期: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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