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十二
土地使用權登記書
茲有 等 人,已在下列土地建築 層 造建 築 物 棟業經 擬 雜項工作務
等人完全同意,為申請 特立同意書為憑。〈本同意應從同意日起 年內提出申請執照,逾期無效。〉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縣市別 | 鄉鎮區別 | 段 | 小 段 | 地 號 | 本號土地面積 | 同意使用土地面積 | 備 註 |
M2 | M2 | ||||||
M2 | M2 | ||||||
M2 | M2 |
附土地登記總簿謄本 張,地籍圖謄本 張。 |
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
住 址 |
身 分 證 字 號 |
1. 〈簽章〉 | 路 段 巷 號 | |
2. 〈簽章〉 | 路 段 巷 號 | |
3. 〈簽章〉 | 路 段 巷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一)土地標示應用大寫。
(二)地主如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如土地為同意部分使用者,應於地圖謄本著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