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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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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
    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規定。
貳、目標
一、不願貪:型塑誠信反貪意識,健全國家廉政體制。
二、不必貪:完善員工福利待遇,激勵提升服務品質。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
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參、具體策略
    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
    力,國家廉政建設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展現各級首
    長清廉執政之決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
    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
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
二、促進公開透明,防止利益衝突。
三、持續指標研究,掌握民意脈動與國際趨勢。
四、落實公務員行為規範,建立政府典範。
五、鼓勵社會參與,促進透明與貪腐零容忍的共識。
六、推動校園誠信,深化學子品格教育。
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
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九、推動國際合作與資產追繳,建構國家間互惠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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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具體作為
伍、經費
    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陸、分工及績效考核
一、本方案具體作為之執行措施,得由法務部召集相關機關視需要檢討修
    正。
二、為落實本方案具體作為,各機關得自行訂定相關執行規定據以實施。
三、本方案辦理機關為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機關(構),得由政風單位擔
    任聯繫窗口,並得參考本方案,擇定與主管業務有關部分配合執行。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方案之目標、政策方向及具體作為,
    配合推動執行。
五、本方案績效考核作業方式及分工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會同法務部訂之,
    各辦理機關依限提報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推動成效送法務部,由法務
    部併同檢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綜整方案年度整體執行成果陳報行政
    院。
柒、獎懲
    各級機關對執行本方案著有績效人員,從優獎勵;執行不力或績效不
    彰者,依情節檢討懲處。